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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物必經程序:1、調查取證階段(案件調查及現場勘察記錄、調查詢問筆錄等)2、立案告知階段(立案審批表、限期拆除告知書)3、審核決定階段(處理審批表、限期拆除決定書)4、強制執(zhí)行階段(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強制拆除公告)說明:1、其中《限期拆除決定書》、《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為說理式文書,連同《限期拆除告知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須按照《民事訴訟法》送達要求給當事人,當事人若不在現場或拒絕接收,可在違建現場張貼除《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以外的有關文書。2、部分法律文書時限:其中《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等文書之間開具時間視違法建筑物的面積、社會影響程度等情況合理而定?!稄娭茍?zhí)行決定書》必須給當事人留足最長三個月的訴訟期限?!稄娭撇鸪妗房梢耘c《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一并發(fā)放,或者在《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期滿前發(fā)放。3、有關現場核查的問題:應在分別開具《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后按合理期限內對當事人是否自拆情況進行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對強制拆除違法建筑的程序,自今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下稱行政強制法)作了嚴格規(guī)定,即第四十四條規(guī)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薄?/p>
1、政府作出責成決定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應當提前15日通知被拆遷人,并認真做好宣傳解釋工作,盡量動員被拆遷人自行搬遷。2、拆遷人在公告指定的期限內仍未自動搬遷的,執(zhí)行人員才能正式實施強制搬遷。3、制拆遷時,應當組織街道辦事處(居委會)、被拆遷單位負責人到現場作為強制拆遷證明人,并由公證部門對被拆遷房屋及其房屋內物品進行證據保全。實施強制拆遷時,被執(zhí)行人應當到場,當然,如果其拒不到場,也不影響執(zhí)行機關的執(zhí)行。4、拆遷房屋證據保全時,公證機關應通知被拆遷人到場。如其拒不到場,公證員應在筆錄中記明。公證員應當組織對所有物品逐一核對、清點、登記,分類造冊。并記錄上述活動的時間、地點,交兩名有完全行為能力的在場人員核對后,由公證員和在場人員在記錄上簽名。被拆遷人拒絕簽名的,公證員應在記錄中記明。5、品清點登記后,應運至指定處所,交給被執(zhí)行人接收。不能立即交于被拆遷人的,拆遷人應將物品存放在合適的倉庫中,同時,拆遷人應制作通知書,通知當事人在一定期限內領取物品。逾期不領的,拆遷人應辦理提存。6、制執(zhí)行騰出的房屋,由裁決機關接收。
國家建設需要、合理賠付、協商破裂、行政訴訟、依法判決、判決書的送達、公示、強制執(zhí)行
1)行政強遷,經區(qū)、縣房地局申請,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責成區(qū)、縣房地局和公安機關等有關機關部門實施的強遷;根據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實施強知制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除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道關辦理證據保全?! ?)司法強遷,由區(qū)、縣房地局向人民法院申請,由人民法院實施的強遷?! 嵤娺w的同時,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的補償安置同時實施?! 娭撇疬w的程序: 一、工作程序: 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申請 → 審查 → 組織聽證 → 報批 → 證據?;厝?→ 實施 二、強制拆遷條件: 1、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作出裁決并送達拆遷當事人; 2、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超過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未搬遷; 3、拆遷人已對被拆遷人作了補償安置或提供周轉用房的; 4、拆遷人依法向公證機關辦理證答據保全的; 5、有要求必須實施行政強制拆遷理由的。
1、案件受理登記2、現場勘察記錄3、簽發(fā)《停工(核查)通知書》(應注明:A、上述行為書面說明;B、本人身份證明材料;C、房屋相關材料)。4、填寫《案件立案審批表》(簽承辦人意見及依據,然后交領導審批同意后做調查筆錄)。5、做《調查詢問筆錄6、給規(guī)劃部門發(fā)商請函,認定是違法建筑。7、填寫《案件處理審批表》(承辦人意見及依據,報領導審批)。8、簽發(fā)《限期拆除告知書》,限期在何年月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筑,限期日期根據房屋面積,結合裁量權決定,并告知其陳述、申辯權。9、送達回證10、限期拆除到期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1、填寫《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將《拆除違章建筑工作單》報區(qū)政府備案。12、簽發(fā)《強制拆除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3、簽發(fā)《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限其在7天內自覺履行行政決定。14、送達回證(限期拆除決定書、履行行政決定催告書可以一次性同時送達)。15、7天后去核查,填寫《核查情況登記表》。16、簽發(fā)《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告知其三個月內的行政復議、訴訟期。17、送達《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18、張貼《強制拆除公告》(限其七日內自行拆除,離發(fā)《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1個月)。19、擬定強拆方案,組織強制拆除制作強拆現場筆錄,此時離發(fā)《強制執(zhí)行決定書》三個月后,達到行政復議、訴訟期時間要求。
(一)、業(yè)務解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是指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有關人員參加,聽取拆遷當事人對房屋行政強制拆遷有關問題陳述、申辯和質證的行為。(二)、工作程序:1、拆遷人申請行政強制拆遷的,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查符合條件的,受理申請,并組織拆遷當事人及相關人員進行聽證結束后,向同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強制拆遷;2、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組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在聽證會前7日就聽證的時間、地點、方式等向社會公告,同時向聽證相關人員送達《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通知書》;3、房屋強制拆遷聽證參加人員包括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及其他相關人員;也可邀請有關管理部門和具有社會公信力的代表等參加;4、強制拆遷聽證會程序:(1)聽證記錄員宣布聽證紀律;(2)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事由,詢問、核實當事人及其代理人身份,告知聽證參加人在聽證中的權利,宣布聽證開始;(3)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陳述實施房屋行政強制拆遷的事實、理由和依據;(4)當事人雙方進行申辯;(5)聽證主持人就有關問題進行詢問、調查;(6)當事人作最后陳述;(7)聽證主持人宣布聽證結束。5、房屋拆遷筆錄由拆遷當事人、原房屋拆遷裁決經辦人員當場進行核對,核對無誤的簽名認可。拆遷當事人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由聽證主持人在筆錄中記名;6、主持人在聽證會結束后,填寫《房屋行政強制拆遷聽證意見書》;7、聽證結束后,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將房屋強制拆遷聽證會情況報同級人民政府法制辦備案。
被征收人在規(guī)定的簽約期沒有簽約的,強制拆遷程序即會啟動,但是,啟動強制程序并不等于房屋立即會被強拆,這中間還有一個漫長的過程,大致會經歷以下程序:第一步,制定具體補償安置方案并要求被征收人在一定期限內答復。在此期間,地方政府一般會組織一到兩次的協調,如果協調不成功,進入第二步,申請市、縣國土資源局依法作出責令交出土地的行政決定。市、縣國土資源局收到申請后,一般先向被征收人發(fā)出《交出土地通知書》,如果被征收人無動于衷就進入第四步、即作出《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被征收人在收到《責令交出土地決定書》后,應當在60天內申請行政復議或者6個月內提起行政訴訟,既不復議,也沒訴訟,又不簽約的,拆遷方就會申請法院強制執(zhí)行,如果法院裁定準予強制執(zhí)行,那么強拆就會隨即而至。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要經過以下程序:1.告誡2.陳述和申辯;3.制作執(zhí)行決定書;4.送達;5.采取各種強制執(zhí)行方式。(二)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的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一般進行書面審查。對不受理的應當在五日內書面通知行政機關,并告知不予受理的理由。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行政決定不具備法定執(zhí)行效力、行政決定沒有法定依據、明顯事實不清或者違反法定程序的以及執(zhí)行可能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的,裁定不予執(zhí)行。經審查,認為符合申請執(zhí)行條件的,人民法院作出執(zhí)行裁定,在三日內發(fā)布公告并送達當事人,限定當事人履行的期限。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強制措施應當遵守下列規(guī)定:(一)實施前須向行政機關負責人報告并經批準;(二)由兩名以上行政執(zhí)法人員實施;(三)出示執(zhí)法身份證件;(四)通知當事人到場;(五)當場告知當事人采取行政強制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六)聽取當事人的陳述和申辯;(七)制作現場筆錄;(八)現場筆錄由當事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簽名或者蓋章,當事人拒絕的,在筆錄中予以注明;(九)當事人不到場的,邀請見證人到場,由見證人和行政執(zhí)法人員在現場筆錄上簽名或者蓋章;(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程序。
(一)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程序 一般來說,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要經過以下程序: 1、告誡; 2、陳述和申辯; 3、制作執(zhí)行決定書; 4、送達; 5、采取各種強制執(zhí)行方式。 ?。ǘ┥暾埲嗣穹ㄔ簭娭茍?zhí)行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義務,行政機關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zhí)行。人民法院接到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應當在五日內受理。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強制執(zhí)行的申請進行書面審查,對符合行政強制法第五十五條規(guī)定,且行政決定具備法定執(zhí)行效力的,除行政強制法第五十八條規(guī)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應當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內作出執(zhí)行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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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頭條-政府行政強拆程序,政府行政強拆程序規(guī)定
投稿:王夢藝
內容審核:侯承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