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
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經營者利用網絡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本法的各項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利用技術手段,通過影響用戶選擇或者其他方式,實施下列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一)未經其他經營者同意,在其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中,插入鏈接、強制進行目標跳轉;
(二)誤導、欺騙、強迫用戶修改、關閉、卸載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
(三)惡意對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實施不兼容;
(四)其他妨礙、破壞其他經營者合法提供的網絡產品或者服務正常運行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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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立影律師
來源: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十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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