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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對農村土地承包案件糾紛的分析(一):今日村們集體維權在線法律咨詢

  • 發(fā)布時間:

    2024-09-07 19:20:14
  • 作者:

    圣運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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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法治縱橫一、 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入庫編號:2023-11-2-044-001案例名稱: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

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對農村土地承包案件糾紛的分析(一):今日村們集體維權在線法律咨詢

一、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

想了解更多精彩內容,快來關注法治縱橫

一、 集體經濟組織無權以村民會議形式剝奪或變相剝奪村民的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

入庫編號:2023-11-2-044-001

案例名稱:李某甲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熱點引擎計劃#成員權益糾紛案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以任何形式,例如以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的形式限制或剝奪成員的合法權益,人為造成成員權的不平等。雖然村民會議決議是村民自治的表現(xiàn),但是村民會議決議無權剝奪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也無權剝奪村民應當享有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不得與憲法、法律、法規(guī)和國家政策相抵觸,不得有侵犯村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和合法財產權利的內容。否則,即使經過民主程序議定、以村民會議的形式作出決議,亦因違反基本國策和法律規(guī)定而應為無效決議。

二、村干部未經民主議定程序擅自以村委會名義對外發(fā)包土地的合同無效

入庫編號:2024-07-2-076-002

案例名稱:高某某訴某村民委員會確認合同有效糾紛案

關于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fā)包土地的合同效力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fā)包土地依法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應當由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并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集體經濟組織未經民主議定程序將土地發(fā)包給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即使土地承包合同已經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公章,也不應認定合同有效。

認定向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主體發(fā)包土地的合同效力,按照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52條規(guī)定,需審查合同的簽訂是否具備以下兩方面條件:第一,事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二,需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根據(jù)2018年修正《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24條規(guī)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須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四)土地承包經營方案;……。綜合以上法律規(guī)定來看,土地承包經營屬于涉及村民利益的重大事項,只有“民主議定程序”和“上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兩個條件均已具備,該土地承包合同才具有效力。若違反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未經過民主議定程序,則該合同無效;若經過民主議定程序但未上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認定為未生效合同。據(jù)此,僅有村干部簽字并加蓋村委會公章并不能認定土地承包經營合同有效。

三、 當事人簽訂合同約定改變基本農田農業(yè)種植用途的,合同因違反法律、法規(guī)強制性規(guī)定而無效

入庫編號:2024-11-2-135-005

案例名稱:陽谷某專業(yè)合作社訴郭某義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案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法律禁止占用基本農田發(fā)展林果業(yè),明確土地經營權流轉不得改變土地所有權的性質和土地的農業(yè)用途,不得破壞農業(yè)綜合生產能力和農業(yè)生態(tài)環(huán)境。農村土地流轉合同約定改變基本農田農業(yè)種植用途,系違反法律禁止性規(guī)定的行為,應屬無效合同。合同被確認無效后,各方當事人均有過錯的,應當根據(jù)過錯程度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四、 同村村民間交換種植土地的行為是否構成互換土地承包經營權

入庫編號:2024-11-2-135-003

案例名稱:路某坡訴茌平縣馮屯鎮(zhèn)某村村民委員會、第三人路某成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案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交換承包地種植,當事人就是否構成互換承包經營權產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管理辦法》的相關規(guī)定,審查當事人雙方是否簽訂書面合同、履行報備義務以及辦理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經營權證變更手續(xù)。缺乏上述要件的,應當認定雙方對于原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權利義務未轉移,僅構成互換種植。

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起訴村民委員會要求承包土地,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圍

入庫編號:2024-07-2-044-001

案例名稱:張某訴某村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土地承包經營權根據(jù)土地承包合同而取得,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依法簽訂土地承包合同之前,土地承包關系尚未建立,土地承包經營權亦未取得。在此情況下,當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土地承包經營權取得之訴,因當事人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的關系,其爭議不屬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的范圍,當事人可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

六、 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fā)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fā)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屬于土地使用權爭議,應先向行政機關申請?zhí)幚?p>入庫編號:2024-11-2-135-001

案例名稱:鄭某芳等訴鄭某亮土地經營權出租合同糾紛案

不同的土地用途對應不同的民事法律權利,由于同一塊農村集體土地既頒發(fā)了承包經營權證又頒發(fā)了建設用地使用權證,并不具備進一步分析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前提條件。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條及《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第九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應向行政主管部門申請解決,由行政主管部門履行法定職責,明確案涉土地用途,確定土地使用權歸屬。在案涉土地存在權屬爭議的情況下,雙方糾紛不屬于人民法院民事訴訟的受案范圍。

七、農村家族宗族黑惡勢力犯罪法律適用

入庫編號:2023-04-1-271-038

案例名稱:賀某某等16人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案

農村家族型黑社會性質組織,應重點從人數(shù)、層級、穩(wěn)定性三方面綜合評判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組織特征;從是否通過把持基層政權,有組織地從農村經濟領域獲取經濟利益,并將部分收入用于違法犯罪活動、豢養(yǎng)組織成員、腐蝕和操控基層政權等方面綜合判斷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經濟特征;從是否以暴力或者“軟暴力”為主要手段,依仗家族大、人口多,長期稱王稱霸,有組織地多次違法犯罪活動,形成對人民群眾的欺壓、殘害綜合判斷是否構成黑社會性質組織的行為特征;從違法犯罪活動時間、次數(shù)、強度、受害人數(shù)量、對特定區(qū)域內的生產生活秩序影響程度等方面,判斷是否侵蝕黨的執(zhí)政基礎、危害農村政治安全,對農村經濟活動、社會秩序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響、嚴重擾亂當?shù)亟洕鐣刃?,進而綜合認定是否具備黑社會性質組織的危害性特征。

八、 “農民自繁自用”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13-2-161-010

案例名稱:江蘇某種業(yè)科技有限公司訴秦某侵害植物新品種權糾紛案

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29條第2項規(guī)定的“農民自繁自用例外”一般應當滿足以下兩個條件:適用主體通常為農村承包經營戶,即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簽訂農村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取得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范圍一般不超過該農村承包經營戶自己承包的土地。

九、 外嫁女土地權益的保護

入庫編號:2023-07-2-044-001

案例名稱:孫某訴某居委會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婦女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集體經濟組織收益分配、土地征收或者征用補償費使用以及宅基地使用等方面,享有與男子平等的權利。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以婦女結婚、離婚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各項權益。

十、 喪偶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

入庫編號:2023-07-2-061-001

案例名稱:郭某甲、胡某訴劉某某、建湖縣某村民委員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無論是第一輪土地承包時計入分地名冊的家庭成員還是后來新增加的家庭成員,只要具有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資格,都平等享有承包經營權。農村婦女土地承包經營權應受法律保護,如其在喪偶后并未再嫁人,依然享有原先所在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其合法權益應當予以保護。

十一、 不符合收養(yǎng)條件的養(yǎng)女,視具體情況參與集體收益分配

入庫編號:2023-16-2-044-002

案例名稱:楊某玉訴某村民小組等侵害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權益糾紛案

作為村民的養(yǎng)女,即便因養(yǎng)父母不符合收養(yǎng)人的條件,與養(yǎng)子女之間依法不能形成養(yǎng)父母子女關系,但養(yǎng)女一直在該農村居住生活,可以認為具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應當具有平等的土地補償款收益分配權。即便村民小組所制訂的征地款分配方案是按民主程序在村民小組會議上通過,但如該分配方案剝奪了他人對于土地補償款的平等分配權,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予以糾正。

十二、 農村水塘管理人有無安全保障義務應結合案情綜合分析

入庫編號:2023-14-2-504-002

案例名稱:許某甲、鐘某甲訴許某乙、鐘某乙生命權糾紛案

 安全保障義務人的過錯,其具體的考量因素應當結合具體案情進行分析,如對安全保障義務人的措施采取與否、安全保障義務人采取措施的不合理程度等進行具體的判斷。因此,如果農村水塘管理人達到了其應盡的注意程度,則不存在過錯。并不位于居民的生活居住區(qū)域或者通行道路附近的農村水塘,對于居民正常的生活及出行不構成危險。對于該類水塘中發(fā)生的溺水事故,除管理人確實存在著管理不善等的原因之外,一般不應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十三、 違法解除勞動關系賠償金和病假工資、醫(yī)療補助費應一并支持

入庫編號:2023-16-2-490-008

案例名稱:楊某訴某科技公司勞動爭議糾紛案

1.殘疾人勞動者醫(yī)療期內的合法權益應依法保護。用人單位在醫(yī)療期內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并已支付賠償金,勞動者主張醫(yī)療期內的病假工資及醫(yī)療補助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用人單位未為勞動者參加城鎮(zhèn)職工基本醫(yī)療保險,勞動者自行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yī)療保險并主張用人單位補足醫(yī)療費報銷差額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十四、 青苗補償費應歸實際使用土地并進行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所有

入庫編號:2024-07-2-061-001

案例名稱:周某某訴某村委會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

農村土地被征收或征用的,青苗補償費應歸實際使用土地并進行生產經營的承包人所有,包括來自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承包人,也包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外的其他承包經營村集體土地的人員。

十五、 對受害人殘疾賠償金賠償標準相關證據(jù)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可以適當行使裁量權

入庫編號:2023-16-2-376-001

案例名稱:劉某某訴南陽某醫(yī)院醫(yī)療損害責任糾紛案

受害人雖為農村戶口,但其長期居住在城鎮(zhèn),并以非農收入作為主要收入來源,對其殘疾賠償金的標準可以參照城鎮(zhèn)居民標準賠償。對受害人殘疾賠償金的具體金額,應綜合考量侵害權益的特殊性、國家和社會發(fā)展趨勢以及與其他賠償項目費用之間協(xié)調平衡等因素。對于相關證據(jù)證明標準和證明力的審核認定,人民法院可適當行使裁量權。

十六、 行政機關履行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的審查標準

入庫編號:2023-11-3-22-001

案例名稱:陜西省某縣人民檢察院訴某縣某鎮(zhèn)人民政府未履行環(huán)境保護和污染防治法定職責行政公益訴訟案

行政機關具有建設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法定職責,但在取得項目建設批復、環(huán)境影響批復、用地審批等行政許可后,長期不進行項目建設的,構成怠于履行法定職責,人民法院經合理確定履職內和履行期限后,責令行政機關限期建成農村公共污水管網和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履行法定職責。

二、人民法院案例庫涉民間借貸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2則)

編者按:本文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涉及民間借貸案件的裁判要旨,主要包括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利用民間借貸犯罪的類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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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圖文萬粉激勵計劃#

1. 如何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6

案例名稱:平羅某工貿公司訴寧夏某房地產限公司、吳某某、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是判定兩者之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與否的兩項基本要件。借款人對于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及欠付金額均表示認可,兩公司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法院應就雙方借款、還款事實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2020年修正后為第18條)之規(guī)定嚴格審查。

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雙方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認定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不能成立。

2.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jù)、收據(jù)等,簡單認定借貸關系及其內容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5

案例名稱:林某能訴林某川、劉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fā)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應從各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3. 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103-018

案例名稱:四川省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四川某某源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屬于變相從事金融業(yè)務,應歸入民間借貸范疇,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案件。

4. 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295-005

案例名稱:虎某某訴寧夏某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和普通民間借貸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債權人的職工身份,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護,屬于優(yōu)先受償?shù)钠飘a債權。債權人以企業(yè)職工名義與破產企業(yè)簽訂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資金時其并非破產企業(yè)職工,與破產企業(yè)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等用工關系,不應認定為職工集資款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能優(yōu)先受償。

民間借貸本息

5. 借款人在放款前(或當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認定為“砍頭息”

入庫編號:2024-08-2-103-008

案例名稱:張某訴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1.對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構成“砍頭息”,應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正確理解法條內容,以適用于形式多樣的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數(shù)額和借款利息系構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貸雙方在訂立借款合同時,通常要對借款數(shù)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出借人的。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復計息或高于實際出借本金計息。

2.是否構成“砍頭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質。利息的支付應以借款人實際占有借款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內按約定支付。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牢牢把握該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條件。

3.通過探究合同法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立法目的,應意識到上述規(guī)定并非單純制約出借人在發(fā)放借款時自行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這種單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資金優(yōu)勢地位,假借利息名義謀取不當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論出借人以何種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均應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條件來判斷相應錢款的性質,以及是否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6. 因訴訟發(fā)生的合理律師費不屬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保護上限中的其他費用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4

案例名稱:湯某某訴王某甲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支付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實質是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質上與利率無異,故應將其和逾期利息、違約金一并審查,防止當事人變相規(guī)避利率保護上限的規(guī)定,非法獲取高息。而合同約定,如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訴訟而產生的支出和損失,不屬于出借人因此獲得的金錢利益,如借款人如約履行還款義務,并非必然發(fā)生,也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應將律師費等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歸入其他費用范疇。當事人在本案中未對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提出主張,實踐中應結合律師收費標準和當?shù)貙嶋H,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師獲得的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合理的律師費數(shù)額。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7. 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套取銀行承兌信用的,應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8

案例名稱:中鐵某物資公司訴沈陽某房地產公司、金華某建材公司、遼寧某商貿公司、樊某某、劉某、陳某、陳某某、遼寧某實業(yè)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出借人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通過套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套取銀行承兌信用,使其能夠擴大出借時自身對外借款的本金數(shù)額,此與套取銀行貸款等信貸資金本質并無不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情形,該借款合同無效。因借貸關系在匯票交付時已經發(fā)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兌匯票到期前向銀行補足資金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責任承擔及損失認定應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斷

入庫編號:2023-07-2-103-002

案例名稱:朱某某訴吳某某、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持卡套取現(xiàn)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張應不予支持。

假借民間借貸名義犯罪

9. 以借款形式掩蓋受賄事實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03-1-404-030

案例名稱:徐某受賄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出借款項收取高額利息,該借款行為不具有風險性和一般民事主體平等性,與一般民間借貸行為有本質區(qū)別,屬于以借款形式掩蓋行受賄事實的情形,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應當將全部利息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10. 利用職務便利,以民間借貸形式收受請托人高額利息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入庫編號:2023-05-1-404-001

案例名稱:沈某根受賄案

1.嚴格區(qū)分國家工作人員合法借貸與以借貸為名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列舉了實踐中紛繁多樣的“花式”收受賄賂手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指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故在現(xiàn)行法律下,認定“賄賂”和受賄罪的關鍵在于物質利益與行為人職權因素之間的關聯(lián)性,而不是拘泥于何種物質形式。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予請托人照顧,又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完成利益輸送,屬于以借貸為名的受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借款及收取利息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guī)定》),以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法律保護的上限。

2.關于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

對于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行為,以超過同期借款人從他人處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來認定受賄數(shù)額。

11. 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認定

入庫編號:2023-04-1-222-001

案例名稱:胡某詐騙案

1.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性質認定。行為人以虛構的投資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即使行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協(xié)議、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男袨?;主觀上,行為人案發(fā)后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義出具借條,使得被害人向行為人提供錢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貸的屬性。但是民事借貸關系的認定還應當從被害人提供錢款的原因進行考慮。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為人提供錢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12. “套路貸”常見步驟

入庫編號:2023-05-1-222-006

案例名稱:牛某某詐騙案

“套路貸”常見步驟為: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三、對農村土地承包案件糾紛的分析(一)

我國是農業(yè)大國,人口中的80%是農民,農民世代耕作,辛勤勞動,為我國社會主義建設事業(yè)做出了巨大貢獻。近年來,黨中央尤其重視農民問題,強調確保農民的利益和促進農村經濟的持續(xù)快速發(fā)展,并且近幾年,隨著中央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農業(yè)稅的免除和糧食補貼政策的出臺,農民從土地上獲得的收入顯著增多,這也就導致了農民日益珍惜自己的土地,從而使在農村中對于土地的糾紛也大大增加。在我庭審理的案件中2007年審理土地糾紛案件5件,截止到2008年10月土地糾紛立案8件。而法院在審理這種案件時處理方法方式是否得當對促進農村土地的合法、高效流轉起著非常重要的作用。在所審理的這些案件中,既有對此類案件的成因、處理方法,采取的措施、有很深的感觸和理性的分析,現(xiàn)對土地糾紛案件的類型、特點、成因、處理方法及對策作淺析如下。一、當前土地糾紛案件主要類型。根據(jù)統(tǒng)計,我們發(fā)現(xiàn)土地糾紛主要有以下幾種:(一)承包合同履行糾紛。表現(xiàn)在:違法收回已經發(fā)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利用職權變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借調整之機隨意提高承包費;強制收回農民承包地搞,假借少數(shù)服從多數(shù)強迫承包方放棄或者變更土地承包經營權而進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等等。(二)承包合同效力糾紛。涉及承包合同是否合法、有效的問題以及無效合同的處理問題。(三)侵占土地使用權糾紛。往往在土地的使用過程中,因為土地都是大面積的,界限不是很明顯,兩農戶之間在種植過程中回互相侵占,各不相讓,從而提起訴訟,但是案件標的比較小,但處理起來比較麻煩。二、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一)因拖欠土地承包費引發(fā)土地糾紛。在已審結的土地承包糾紛中,起訴土地承包費糾紛的案件2件,在糾紛成因中占一定的比例。一是有的村民承包方不按照約定履行合同,不主動交納承包金或故意拖欠承包金,導致村委會等經濟集體組織提起訴訟,二是在村民把自己的土地轉包后,次承包人不按約定繳納承包費引起訴訟。(二)因土地承包合同不規(guī)范引起糾紛。主要表現(xiàn)在:有的承包土地雙方沒有簽訂書面合同,只有口頭協(xié)議,或者合同內容約定不明確,導致雙方對承包合同內容認識不一致,從而發(fā)生糾紛;有的合同對承包土地的面積、地點、四周的土地界限的表述不明,從而產生糾紛;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對承包期限約定不明,有的是對承包費用的約定不明因此產生糾紛。(三)侵害承包戶土地經營使用權引起糾紛。一種是隨著農村稅的取消、糧食價格的上漲、糧食補貼政策的實施和城市務工環(huán)境的惡化,部分農民回流農村要求實際耕種人,而實際耕種人在利益面前不愿輕易交回承包土地,引發(fā)了一些糾紛。另一種是在承包合同履行過程中,新一屆村委班子上任后,否認原合同的效力,私自變更合同條款或對標的物重新發(fā)包。因為前幾年訂立的合同,一般期限較長,承包費基數(shù)較低,隨著人均收入的提高,有的發(fā)包人以合同承包費不合理為由,單方決定提高承包費,或者單方終止合同,另行發(fā)包,侵害了承包戶的合法權益,導致糾紛發(fā)生。

h3>四、人民法院案例庫涉民間借貸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2則)

編者按:本文整理了人民法院案例庫中涉及民間借貸案件的裁判要旨,主要包括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利用民間借貸犯罪的類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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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間借貸關系的認定和審查#圖文萬粉激勵計劃#

1. 如何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民間借貸關系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6

案例名稱:平羅某工貿公司訴寧夏某房地產限公司、吳某某、劉某某借款合同糾紛案

判斷法人之間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貸合意和款項交付是判定兩者之間借款合同關系成立與否的兩項基本要件。借款人對于出借人主張借款事實及欠付金額均表示認可,兩公司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因出借人系借款人一人公司的唯一股東,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法院應就雙方借款、還款事實根據(jù)《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19條(2020年修正后為第18條)之規(guī)定嚴格審查。

一人公司與其股東就案涉借款糾紛并無實質性爭議,雙方不能就本案訴訟原因給出合理解釋的,應當認定出借人主張的借款事實不能成立。

2.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jù)、收據(jù)等,簡單認定借貸關系及其內容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5

案例名稱:林某能訴林某川、劉某芳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案件審理中,對于存在借貸關系及借貸內容等事實,出借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已經歸還借款的事實,借款人應承擔舉證責任。對形式有瑕疵的“欠條”或“收條”等,應結合其他證據(jù)認定是否存在借貸關系。借款人對借貸的真實性有異議的,不能僅憑借據(jù)、收據(jù)、欠條等,認定借貸關系的發(fā)生以及借貸關系的內容,應從各證據(jù)與案件事實的關聯(lián)程度、各證據(jù)之間的聯(lián)系等方面進行綜合審查,結合借款債務形成的具體經過、交付憑證、交易習慣、資金流向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是否存在真實的借貸關系。

3. 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行為應認定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103-018

案例名稱:四川省某融資擔保有限公司訴四川某某源置業(yè)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未經批準從事貸款業(yè)務的金融機構發(fā)放貸款屬于變相從事金融業(yè)務,應歸入民間借貸范疇,人民法院應當適用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的有關規(guī)定處理案件。

4. 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

入庫編號:2023-08-2-295-005

案例名稱:虎某某訴寧夏某有限公司破產債權確認糾紛案

職工集資款債權的實質為民間借貸,和普通民間借貸的區(qū)別主要在于債權人的職工身份,在破產程序中依法受特殊保護,屬于優(yōu)先受償?shù)钠飘a債權。債權人以企業(yè)職工名義與破產企業(yè)簽訂借款合同,但在出借資金時其并非破產企業(yè)職工,與破產企業(yè)之間并不存在勞動關系等用工關系,不應認定為職工集資款債權,在破產程序中不能優(yōu)先受償。

民間借貸本息

5. 借款人在放款前(或當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應當認定為“砍頭息”

入庫編號:2024-08-2-103-008

案例名稱:張某訴某物流公司等借款合同糾紛案

1.對于借款人在放款日前(或同日)支付的利息是否構成“砍頭息”,應在把握立法本意的基礎上正確理解法條內容,以適用于形式多樣的借貸糾紛。在借款合同關系中,借款數(shù)額和借款利息系構成借款合同的主要內容,借貸雙方在訂立借款合同時,通常要對借款數(shù)額、利息計算方式及支付期限做出明確的約定。一般而言,借款利息是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者合同履行期間按照約定分批償付給出借人的。預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應當將實際出借的金額認定為本金,以防止出借人重復計息或高于實際出借本金計息。

2.是否構成“砍頭息”的判定需要把握利息性質。利息的支付應以借款人實際占有借款為前提,并由借款人在借款期限屆滿時或借款合同履行期內按約定支付。在審理借款合同糾紛時,應牢牢把握該利息取得的前提和支付條件。

3.通過探究合同法第二百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的立法目的,應意識到上述規(guī)定并非單純制約出借人在發(fā)放借款時自行將利息從本金中扣除這種單一的情形,而是旨在防止出借人利用資金優(yōu)勢地位,假借利息名義謀取不當利益。因此,在司法實踐中,不論出借人以何種手段謀取不當利益,均應以是否符合上述利息取得的前提及支付條件來判斷相應錢款的性質,以及是否應在本金中予以扣除。

6. 因訴訟發(fā)生的合理律師費不屬于民間借貸法定利率保護上限中的其他費用

入庫編號2023-16-2-103-014

案例名稱:湯某某訴王某甲等民間借貸糾紛案

在民間借貸糾紛中,出借人和借款人在借款合同中約定借款人應支付的服務費、咨詢費、管理費等其他費用,實質是借款人為獲得借款支付的成本,性質上與利率無異,故應將其和逾期利息、違約金一并審查,防止當事人變相規(guī)避利率保護上限的規(guī)定,非法獲取高息。而合同約定,如律師費、訴訟費用等,是出借人因借款人未按照約定償還借款,為維護自身合法權益進行訴訟而產生的支出和損失,不屬于出借人因此獲得的金錢利益,如借款人如約履行還款義務,并非必然發(fā)生,也不屬于借款人為獲得借款而支付的成本。因此,不應將律師費等因訴訟產生的必要合理支出歸入其他費用范疇。當事人在本案中未對律師費金額是否合理提出主張,實踐中應結合律師收費標準和當?shù)貙嶋H,以及出借人因委托律師獲得的利益等因素,綜合確定合理的律師費數(shù)額。

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7. 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套取銀行承兌信用的,應認定為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

入庫編號:2023-08-2-103-028

案例名稱:中鐵某物資公司訴沈陽某房地產公司、金華某建材公司、遼寧某商貿公司、樊某某、劉某、陳某、陳某某、遼寧某實業(yè)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出借人以交付差額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對外出借款項,實質系通過套取銀行承兌匯票的方式套取銀行承兌信用,使其能夠擴大出借時自身對外借款的本金數(shù)額,此與套取銀行貸款等信貸資金本質并無不同,應認定為《民間借貸司法解釋》規(guī)定的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之情形,該借款合同無效。因借貸關系在匯票交付時已經發(fā)生,出借人以其在承兌匯票到期前向銀行補足資金為由主張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8. 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責任承擔及損失認定應結合雙方過錯程度判斷

入庫編號:2023-07-2-103-002

案例名稱:朱某某訴吳某某、魯山縣某實業(yè)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糾紛案

持卡套取現(xiàn)金的行為構成套取銀行貸款進行轉貸,而套取金融機構貸款轉貸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無效合同自始無效,有過錯的當事人必須對合同無效的后果承擔相應的責任,但法律保護的損失僅限于出借人基于善意出借的合法本金損失或利息損失,如出借人自身有過錯,亦不能因此違法行為而獲利,法院對其利息主張應不予支持。

假借民間借貸名義犯罪

9. 以借款形式掩蓋受賄事實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

入庫編號:2023-03-1-404-030

案例名稱:徐某受賄案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出借款項收取高額利息,該借款行為不具有風險性和一般民事主體平等性,與一般民間借貸行為有本質區(qū)別,屬于以借款形式掩蓋行受賄事實的情形,符合權錢交易的本質,應當將全部利息認定為受賄數(shù)額。

10. 利用職務便利,以民間借貸形式收受請托人高額利息的行為應如何認定

入庫編號:2023-05-1-404-001

案例名稱:沈某根受賄案

1.嚴格區(qū)分國家工作人員合法借貸與以借貸為名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

200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受賄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列舉了實踐中紛繁多樣的“花式”收受賄賂手段。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進一步明確指出賄賂犯罪中的“財物”包括可以折算為貨幣的物質利益,如房屋裝修、債務免除等。故在現(xiàn)行法律下,認定“賄賂”和受賄罪的關鍵在于物質利益與行為人職權因素之間的關聯(lián)性,而不是拘泥于何種物質形式。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給予請托人照顧,又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完成利益輸送,屬于以借貸為名的受賄行為。

國家工作人員與其他平等民事主體之間發(fā)生的借款及收取利息行為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jù)2020年12月第二次修正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以下簡稱《民間借貸規(guī)定》),以借貸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的四倍為法律保護的上限。

2.關于受賄數(shù)額的認定

對于以個人名義向請托人出借錢款,收取高額利息的受賄行為,以超過同期借款人從他人處借款的最高年息的部分來認定受賄數(shù)額。

11. 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認定

入庫編號:2023-04-1-222-001

案例名稱:胡某詐騙案

1.行為人虛構事實以借款的形式取得被害人財物的行為性質認定。行為人以虛構的投資項目騙取被害人的信任,致使被害人陷入錯誤認識而基于投資名義主動交出錢財,即使行為人向被害人出具了借款協(xié)議、借條,但雙方之間不形成民間借貸法律關系。客觀上,行為人實施了虛構事實,隱瞞真相騙取被害人錢財?shù)男袨?;主觀上,行為人案發(fā)后仍未退還被害人款項,亦不如實交代所得款項的去向,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故其行為符合詐騙罪的構成要件。

2.行為人雖然向被害人以借款名義出具借條,使得被害人向行為人提供錢款,表面上具有民事借貸的屬性。但是民事借貸關系的認定還應當從被害人提供錢款的原因進行考慮。若被害人并非基于出借的原因向行為人提供錢款,則不屬于民間借貸關系。

12. “套路貸”常見步驟

入庫編號:2023-05-1-222-006

案例名稱:牛某某詐騙案

“套路貸”常見步驟為:制造民間借貸假象——制造資金走賬流水等虛假給付事實——故意制造違約或肆意認定違約——惡意壘高借款金額——軟硬兼施“索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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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苗佳律師

來源:臨律-人民法院案例庫涉三農問題參考性案例裁判要旨(16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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