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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個問題通常有兩個方面的理解:一是各地區(qū)、各省份補償標準不統一;二是同一個征收項目,拆遷方區(qū)別對待,導致補償不公平不合理。從第一個方面來說,由于每個地區(qū)的經濟發(fā)展水平不同,負責征收工作的各地方市縣級政府制定的補償標準也會有差異,所以每個地方的拆遷安置補償標準不統一;從第二個方面來說,現實中很多地方政府不公布統一的補償標準,或者是針對不同房屋適用不同的標準,導致很多被拆遷人得不到公平合理的補償。如果遇到這種情況,作為被拆遷人,建議不要輕易簽訂補償協議,可以對評估結果要求復核或者是對補償決定提起行政復議或者行政訴訟的方式來要求公平合理的補償。
現在的拆遷制度是既不合法也不合理,實際上這就是社會中強權者和弱勢者的一種矛盾,有多少人是流著眼淚無可奈何的離開自己的家園,而得到的賠償款是不足以買到一樣大的房子的,不要說新房,連二手房都買不起。這種制度不徹底改變的話,社會堪憂?。?/p>
拆遷補償不應以是否滿意為標準,滿意與否作為一項心理預期不可限度、無法量化、無法確保公正。
拆遷補償作為一項行政行為(內嵌有民商合同關系),衡量標準在于行為程序和內容是否符合法律規(guī)定,以及是否按照法定要求的規(guī)范進行了合法合理的評估。
如果認為拆遷補償行為或評估存在合法性或者合理性問題的,可以按照法律規(guī)定提起救濟程序(包括行政公開申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程序)。
也因此,滿意與否,法律不會給出據此而設的救濟程序。
對于當事人而言,滿意與否即使不被法律所認可,但是的確是現實存在。這項現實存在,主要在于各主體之間的立場對立,以及對法律所規(guī)定標準本身的異議或者差異,就像買賣商品一樣,天性是買的人希望價格低,賣的人希望價格高。
“反悔”一詞太過主觀。一般來說,《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一經簽訂,房屋拆遷當事人均應全面履行。如果不公平不合理,那也需要看在法律層面上,協議是否存在可撤銷或者無效的情形,以致有“重新來過”的可能。已簽訂的拆遷協議可能被推翻主要存在于以下情形:1、征收行行為被確認違法。房屋拆遷依托于政府合法征收,如果政府征收存在實體或程序違法的情形,據此簽訂的《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的合法性就存在問題,當事人可依法請求確認《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無效。2、房屋估價機構違法或估價不合理。房屋拆遷的補償依托于房屋估價機構的估價行為,如果房屋估價機構不是依法選定的,或者房屋估價機構不依法進行估價,或者房屋估價結果顯失公平,當事人可依法請求變更或撤銷《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3、協議存在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如果在簽訂《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過程中存在其他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的情形,存在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合同的情形,受損害方有權請求變更或者撤銷合同。4、未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協議。如果《房屋拆遷補償協議書》是由家庭中的成年人、限制行為能力人簽的,則可以追認該協議無效。以上幾種情形下,可通過訴訟途徑將協議撤銷或確認無效,重新簽訂。
一般的拆遷補償都是這樣做的所以大家總結后得出結論,不急著簽協議,誰堅持到最后,誰就是贏家。鑒于你的情況,建議你與后簽協議的人溝通一下,了解他們的補償內容,看給他們的補償內容是否沒有給你,如果比較明顯的不合理,你可以找拆遷辦說理去,因為政府的拆遷政策應該一致,不能讓聽話的人吃虧。
新《條例》規(guī)定,拆遷補償的方式有兩種,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貨幣補償作為主要方式。其原因:一是貨幣補償操作簡單,且一次性了斷,不會產生延長過渡期限、被拆遷人或使用人不能及時回遷等后續(xù)問題;二是貨幣補償更方便被拆遷人選擇住房,不受地點等方面的限制;三是避免因安置用房質量不好而使拆遷雙方產生矛盾;四是更好地體現新《條例》的立法思想,即有條件實行貨幣補償的,盡可能實行貨幣補償。 貨幣補償的標準怎樣定? 新《條例》規(guī)定了拆遷貨幣補償標準確定的基本原則——等價有償,采取的辦法是根據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的辦法確定。 原《條例》過多地考慮了“人”的因素,造成拆除同一標的物,因居住人口不一,而補償標準不一,導致被拆遷人在拆遷公告之前大量遷入戶口,加重了拆遷人的負擔,也加重了投資成本,增加了舊城改造的難度。而新《條例》把補償安置與戶口分離,淡化人口因素,以房屋價值作為補償安置的標準,既符合法理要求,也便于操作。
我國《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規(guī)定,和中央紀委、監(jiān)察部《關于進一步規(guī)范征地拆遷行為的通知》的要求,均明確規(guī)定嚴禁違法違規(guī)強制征地拆遷。 暴力拆遷的原因很多,如現行規(guī)范拆遷行為的立法不到位,拆遷群眾缺少及時有效的利益訴求渠道;個別開發(fā)商有恃無恐,為完成拆遷而不惜對所謂的“釘子戶”停水、斷電,甚至威脅、恐嚇,強行拆除居民房屋。主要原因是相關賠付不合理,國家規(guī)定的款項出現私吞現象,或者開發(fā)商不能給予合理的條件,導致居民拆遷后可能失去居所。 一些政府為規(guī)避行政違法的責任,將拆遷工作委托給一些組織或企業(yè)“實行包干制”,將拆遷任務直接“包干分解”,甚至給一些法律意識淡薄的執(zhí)行人員?!拔猩鐣α縿邮?,自己背后撐腰”,這種征遷方式成為滋生各種野蠻拆遷、暴力拆遷事件的重要原因。
按相關規(guī)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嚓P規(guī)定《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 第十六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條例規(guī)定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拆遷安置用房、周轉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zhí)行。
拆遷不合理的,被征收人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拆遷補償款都是以當地政府發(fā)布的具體標準要求進行補償的,如果認為不合理,可以要求拆遷部門出示補償文件,有文件就說明有依據;如果確實不合理,可以咨詢律師,但一定找依據和證據證明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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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臨律-拆遷補償為什么不合理,拆遷補償為什么不合理呢
投稿:韓睿
內容審核:陳博揚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