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家析產第29講:懷疑父母神志不清被某子女欺騙過戶房產怎么辦?,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起訴過戶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起訴后可申請法院調取過戶當時的視頻,就可以看出父母當時是否神志不清、被欺詐被脅迫等。如下面這個案件,老大、老二、老三起訴老四
廣州張靜律師解答:可起訴過戶房產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起訴后可申請法院調取過戶當時的視頻,就可以看出父母當時是否神志不清、被欺詐被脅迫等。如下面這個案件,老大、老二、老三起訴老四與母親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無效,懷疑母親當時神志不清,是被欺詐的。法院立案后調取了當時的視頻,看出當時母親神志清楚、對答如流,不存在被欺詐什么的,最終判決過戶有效。
判決書節(jié)選:
法院認為,張大兒、張二兒、張三女以確認合同無效提起本案訴訟。 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規(guī)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法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張大兒、張二兒、張三女主張張四女、潘四婿存在欺詐、脅迫行為,認為陳母與張四女、潘四婿簽訂的《存量房買賣合同》及房屋過戶登記手續(xù)無效,但從法院依法調取的案涉房屋的全部內檔資料及廣州市規(guī)劃和自然資源局海珠區(qū)分局提供的2020年1月20日當天的錄像光盤來看,陳母在2020年1月20日當天神情自然、意識清醒、對答切題,工作人員明確告知了陳母房屋過戶給女兒(張四女)、女婿(潘四婿)的后果,陳母表示清楚,并不存在張大兒、張二兒、張三女所稱的脅迫、欺詐或與不動產交易中心工作人員惡意串通等情況。 陳母在其死亡之前并未就《存量房買賣合同》及過戶行為提出撤銷之訴或起訴要求確認合同無效,現陳母已經死亡,張大兒、張二兒、張三女僅憑“我的苦住告知”及《承諾書》,認為張四女、潘四婿存在欺詐、脅迫陳母的行為,進而要求確認買賣合同無效、將案涉房屋恢復登記至陳母、張父名下的訴請,缺乏事實依據,無法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法律分析:父母的房產分給子女, 因是直系親屬,參看過戶的兩種方式:
一、若是子女以后不賣的話,建議走分家析產的程序,寫一份分家協議書(或到房管部門要一份),讓父母所有家人簽字同意析產到子女名下,只需交納手續(xù)費(每平6元和工本費80元);但以后出售時需要交納20%所得稅。
二、若子女以后賣的話,建議現在走買賣過戶程序,父母是賣方,子女是買方,費用如下:
要根據評估價格、是否滿五年、房子是否父母的唯一房子后對號交納:
1、測繪費1.36元/平方;
2、評估費0.5%(評估額,允許浮動);
3、契稅評估額初次90平內1%、90平~144平內1.5%,超過144平或非首次3%,買方繳納;
4、所得稅按全額的1%由賣方承擔,若是五年外的唯一普通住房減免;
5、交易費6/平方,雙方;
6、工本費80元,買方(工本印花稅5元)買方;
7、營業(yè)稅5.6%,普通住房若滿2年可減免。
法律依據:《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
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銷的具有救災、扶貧、助殘等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guī)定。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九條 贈與的財產依法需要辦理登記或者其他手續(xù)的,應當辦理有關手續(xù)。
法律分析:(一)對家庭共有財產分割達成一致意見的,應訂立分家析產協議書。分家折產協議書應當包括以下基本內容:
1、立協議人姓名、基本情況,在家庭中的稱呼;
2、分家析產的原因;
3、家庭共有財產分配方案;
4、家庭共同債務清償方案;
5、協議生效條款;
6、見證人姓名;
7、立協議人、見證人簽名或蓋章;
8、訂立協議時間。
(二)若未達成一致意見,可到人民法院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九十七條 不動產或者動產可以由兩個以上組織、個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二百九十八條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
第二百九十九條 共同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共同享有所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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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王四新律師
來源:頭條-分家析產第29講:懷疑父母神志不清被某子女欺騙過戶房產怎么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