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動遷政策規(guī)定,北京市動遷政策規(guī)定,《2017年北京市農村動遷安置房新政策解讀(條例細則)》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維護動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
《2017年北京市農村動遷安置房新政策解讀(條例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維護動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動遷房屋,并需要對被動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動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動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qū)、縣人民政府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動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動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動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動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經批準由外省市投*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動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動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動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guī)劃批準文件;
(三)動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動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并將動遷人、動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動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根據(jù)本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
占地動遷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擬訂,經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zhí)行;其中舊村改造的動遷實施方案在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動遷人應當在動遷范圍內公布動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就房屋動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沒有達成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動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動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動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qū)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動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動遷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qū)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guī)則和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給予貨幣補償?shù)?,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動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動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實施動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動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動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guī)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動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動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動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動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動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動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動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動遷人應當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助。但動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動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動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動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yè)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動遷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擅自實施動遷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動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qū)建設、貧困山區(qū)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動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法律分析:拆遷補償規(guī)定是各地由各市、地、縣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制定的,不能一概而論。國家規(guī)定的拆遷補償標準如下: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按平方米單價計算。2、周轉補償費,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4、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分析:《2017年北京市農村動遷安置房新政策解讀(條例細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維護動遷當事人合法權益,保障城鄉(xiāng)建設順利進行,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國家建設征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征地)或者因農村建設占用集體土地(以下簡稱占地)動遷房屋,并需要對被動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辦法。
征地動遷宅基地以外的房屋的,按照本市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動遷人是指經依法批準征用或者占用集體土地并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的用地單位。
本辦法所稱被動遷人是指對被拆除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單位或者個人。
第四條市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市國土房管局)主管本市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區(qū)、縣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簡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五條區(qū)、縣人民政府和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應當依照本辦法規(guī)定的職責,做好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房屋動遷管理工作。
第六條動遷人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進行補償安置。被動遷人應當在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二章動遷管理
第七條用地單位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后,方可實施動遷。
第八條用地單位取得征地或者占地批準文件后,可以向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在用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事項: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新建、改建、擴建房屋;
(三)辦理入戶和分戶,但因婚姻、出生、回國、軍人退伍轉業(yè)、經批準由外省市投*直系親屬、刑滿釋放和解除勞動教養(yǎng)等原因必須入戶、分戶的除外;
(四)核發(fā)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
(五)房屋、土地租賃;
(六)改變房屋、土地用途。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核準用地單位的申請后,應當就前款所列事項書面通知有關部門暫停辦理相關手續(xù),并在用地范圍內予以公告。通知和公告應當載明動遷范圍、暫停辦理事項和暫停期限。暫停期限自公告之日起算,最長不超過1年。用地單位確需延長暫停期限的,應當報經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延長的期限不超過半年。
暫停期限內,擅自辦理本條第一款所列事項的,房屋動遷時不予認定。
第九條用地單位申請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的,應當向被動遷房屋所在地的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提交下列文件:
(一)用地批準文件;
(二)規(guī)劃批準文件;
(三)動遷實施方案;
(四)安置房屋或者動遷補償資金的證明文件。
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審查完畢;對符合條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并將動遷人、動遷范圍、搬遷期限等情況向被動遷人公告。
第十條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根據(jù)本辦法第三章的規(guī)定和經批準的征地方案擬訂,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批準后執(zhí)行。
占地動遷房屋的,動遷實施方案由動遷人擬訂,經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并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備案后執(zhí)行;其中舊村改造的動遷實施方案在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審核前,應當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
動遷人應當在動遷范圍內公布動遷實施方案,公布的期限不少于10日。
第十一條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就房屋動遷補償安置事宜簽訂書面協(xié)議。協(xié)議應當規(guī)定補償安置方式和標準、搬遷期限、違約責任等內容。
第十二條在區(qū)、縣國土房管局公告的搬遷期限內,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沒有達成動遷補償安置協(xié)議的,經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申請,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裁決。
裁決規(guī)定的搬遷期限屆滿被動遷人拒絕搬遷的,屬于征地動遷宅基地上房屋的,由區(qū)、縣國土房管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由當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
第三章動遷補償和安置
第十三條宅基地上的房屋動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或者房屋安置,有條件的地區(qū)也可以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四條動遷宅基地上房屋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瑒舆w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補償款。補償款按照被拆除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宅基地的區(qū)位補償價確定。房屋重置成新價的評估規(guī)則和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的計算辦法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并公布。
按照前款規(guī)定對被動遷人給予貨幣補償?shù)?,不再進行房屋安置或者另行審批宅基地。
第十五條拆除宅基地上房屋以國有土地上房屋安置的,動遷人與被動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確定動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但按照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以經濟適用住房安置被動遷人的除外。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實施動遷,以本集體建設用地范圍內的房屋安置被動遷人的,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并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按照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也可以結合被動遷人家庭人口情況安置。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六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在集體土地上建設安置房屋的,應當符合城市規(guī)劃、土地利用規(guī)劃和年度計劃,依法取得用地和規(guī)劃許可。
第十七條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作為動遷人動遷宅基地上房屋,有條件的地區(qū),可以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規(guī)定,另行審批宅基地由被動遷人自建房屋,并對被拆除的房屋按照重置成新價給予補償。
其他動遷人委托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安置被動遷人的,可以參照前款規(guī)定執(zhí)行。
第十八條動遷補償中認定的宅基地面積應當經過合法批準,且不超過控制標準。未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不予認定。
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不予補償;但1982年以前經合法批準的宅基地超出控制標準的部分,可以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償。
每戶宅基地面積的控制標準,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根據(jù)《北京市人民政府關于加強農村村民建房用地管理若干規(guī)定》第六條確定的標準執(zhí)行。
第十九條動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以房屋所有權證標明的面積為準;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但具有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按照批準的建筑面積認定。
本辦法施行前宅基地上已建成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和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但確由被動遷人長期自住的,應當給予適當補償。屬于征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根據(jù)當?shù)貙嶋H情況確定,報區(qū)、縣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屬于占地動遷房屋的,補償標準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確定,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批準后執(zhí)行。
本辦法施行后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的房屋,未取得房屋所有權證或者規(guī)劃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建房文件的,動遷房屋時不予認定。
第二十條農村村民符合審批宅基地條件但未實際取得宅基地,且按照動遷實施方案安置確有困難的,動遷人應當按照區(qū)、縣人民政府的規(guī)定給予適當補助。但動遷實施方案確定以另行審批宅基地的方式予以補償安置的除外。
第二十一條占地動遷宅基地以外房屋的補償,參照征地動遷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二十二條對利用宅基地內自有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動遷人除按照本辦法的規(guī)定予以補償、安置外,還應當適當補償停產、停業(yè)的經濟損失。其中,征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經濟損失補償標準,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三條動遷人應當向被動遷人支付搬遷補助費。征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區(qū)、縣人民政府規(guī)定;占地動遷房屋的搬遷補助費,由鄉(xiāng)(民族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規(guī)定并報區(qū)、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十四條拆除違法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成新價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第四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guī)定,未取得房屋動遷許可證擅自實施動遷的,由市或者區(qū)、縣國土房管局責令停止動遷行為,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六條市和區(qū)、縣國土房管局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fā)房屋動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jiān)督管理職責的,或者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jié)嚴重,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因進行水利水電工程建設、綠化隔離地區(qū)建設、貧困山區(qū)農民搬遷以及因地質災害移民涉及集體土地房屋動遷的,不適用本辦法。
第二十八條本辦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本辦法施行前已發(fā)布動遷公告的,不適用本辦法。
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1、貨幣補償被征收人選擇貨幣補償?shù)模瑢Ρ徽魇辗课輧r值的補償,依據(jù)房屋征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確定。由公開選定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選擇貨幣補償?shù)谋徽魇杖丝上硎芫C合困難補助、住宅困難補助及住房困難家庭補助,同時可申請購買定向安置房。平房綜合困難補助=評估基準價格×1.3×建筑面積×50%;平房住宅困難補助=評估基準價格×1.3×建筑面積×40%。對被征收房屋為平房,建筑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以下公式給予住房困難家庭補助,住房困難家庭補助=評估基準價格×1.3×(20-建筑面積)×75%。2、產權調換此次征收項目提供了豐臺區(qū)高立莊的房屋用于產權調換。被征收人選擇房屋產權調換的,與征收人按市場評估價格計算、結清被征收房屋價值與用于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3、其他補償搬遷費按被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積補償,標準為每平方米40元。臨時安置費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積每平方米180元標準進行補償,按月計算,每月臨時安置費不足3600元的,按照3600元發(fā)放。實行貨幣補償或者以現(xiàn)房進行安置的,臨時安置費發(fā)放期限為四個月;以期房進行安置的,發(fā)放期限自搬家交房之日起至實際交房日期后的第四個月。移機費標準為每部電話補償235元;有線電視每戶補償300元;空調移機(窗機除外)每臺補償400元;熱水器安裝每臺補償4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用住宅房屋依法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按照工商登記部門核準的經營面積每平方米給予800元至3000元一次性停產停業(yè)損失補償費。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法律分析:根據(jù)北京市的相關規(guī)定,北京市的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中的任意一種,如選擇貨幣補償?shù)?,則拆遷征收部門會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如選擇產權調戶的,則根據(jù)房屋價值評估結果補償相應價款的房屋。
法律依據(jù):《北京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辦法》
第二十一條 房屋拆遷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產權調換。
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解除租賃關系的,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對解除租賃關系達不成協(xié)議的,拆遷人應當對被拆遷人實行房屋產權調換,產權調換的房屋由原房屋承租人承租,被拆遷人應當與原房屋承租人重新訂立房屋租賃合同。
拆遷租賃房屋實行產權調換,拆遷人提供的產權調換房屋在規(guī)劃市區(qū)內(在規(guī)劃市區(qū)外的房屋拆遷除外)、與原房屋價格相當并且使用面積不低于原房屋使用面積的,被拆遷人、房屋承租人應當服從。
第二十二條 實行貨幣補償?shù)模a償款根據(jù)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面積等因素,以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確定。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包括房屋的重置成新價和區(qū)位補償價,具體評估規(guī)則由市國土房管局制定公布。
第二十四條 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照本辦法第二十二條的規(guī)定,計算被拆遷房屋的補償金額與所調換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款,結算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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