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土地使用權糾紛解決的法律依據是什么樣的2025,農村歷史遺留土地權屬爭議法律,對于農村歷史遺留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答:土地權屬爭議解決方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的
對于農村歷史遺留土地權屬爭議的法律問題,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解答:
土地權屬爭議解決方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因土地承包經營發(fā)生的糾紛,雙方當事人首先應當嘗試通過協(xié)商來解決。協(xié)商作為一種和平、高效的方式,能夠快速地達成共識并解決爭議。
如果協(xié)商不成,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等進行調解。調解是一種由第三方介入,協(xié)助雙方達成爭議解決協(xié)議的方式。
當事人不愿協(xié)商、調解或者協(xié)商、調解不成的,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仲裁機構將依法對爭議進行裁決,該裁決具有法律效力。
如果對仲裁結果不服,或者選擇直接通過法律途徑解決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將依法審理案件,并作出具有強制執(zhí)行力的判決。
土地權屬爭議的具體處理:
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時,應尊重歷史事實,并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進行裁決。對于歷史遺留問題,要結合當時的政策、法律環(huán)境以及實際情況,綜合考量各方權益。
爭議雙方應提供充分的證據來支持各自的主張,如土地承包合同、權屬證明、歷史使用記錄等。這些證據將有助于仲裁機構或法院作出公正的裁決。
在爭議解決過程中,應遵守法律程序,尊重對方的合法權益,避免采取過激行為導致矛盾激化。
涉及的法律法規(guī):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確立了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基礎,并規(guī)定了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這為解決土地權屬爭議提供了基本的法律框架。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五十五條和第五十六條則具體規(guī)定了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決途徑和侵害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民事責任,為處理此類爭議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
綜上所述,農村歷史遺留土地權屬爭議可以通過協(xié)商、調解、仲裁和訴訟等多種方式來解決。在處理過程中,應尊重歷史事實、依據現行法律法規(guī)進行裁決,并遵守法律程序,以確保爭議的公正、合理解決。
對于歷史遺留土地糾紛問題,村民委員會應該充分發(fā)揮作用進行調解。一、農村土地糾紛的現狀1、征地補償糾紛。農戶土地被征收過程中因補償標準、被征用土地的實有面積、土地上種植物的價值評估、補償費用的發(fā)放標準不一致,或兌現補償不及時等引發(fā)的爭議。從已發(fā)生糾紛的情況來看,此類糾紛是當前土地糾紛中涉及農戶多、政策性強、調解難度大的糾紛。2、土地承包糾紛。主要是關于集體所有的耕地承包問題,在承包合同的簽訂、履行過程中可能發(fā)生糾紛,對集體成員以外的人發(fā)包和關于承包的條件因人而異等問題也可能發(fā)生糾紛。3、土地邊界糾紛。當事雙方因為所使用土地的邊界發(fā)生的爭議,多發(fā)生在直接相鄰的兩方或者多方土地之間,也可能是發(fā)生在不直接相鄰的雙方或者多方之間,或者由于邊界模糊,使得雙方難以分辨引發(fā)爭議。此類糾紛最多最普遍,多發(fā)生在收種季節(jié)。除了一些多年無法確權的糾紛,一般處置難度不大。4、宅基地糾紛。因農村宅基地管理比較混亂,違規(guī)建房、私搭亂建情況比較突出,容易引發(fā)矛盾,再有相鄰宅基地之間的邊界問題也是宅基地糾紛的發(fā)生的重要原因。5、家庭土地糾紛。隨著時間的推移,農村家庭因死亡、搬遷、子女升學、嫁娶、生子等人口變動原因出現變化,或是由來已久的農村“分家”習慣,導致分地不公等情況,致使當前不少家庭內部成員之間產生糾紛。二、農村土地糾紛多發(fā)的原因1、基層干部法律觀念淡薄。一些村委會等基層干部法律意識差,對土地的管理沒有嚴格按照法律法規(guī)操作,有的擅自作主買賣集體所有的土地;有的未經多數農民同意就擅自組織土地流轉,損害農民利益;有的在村民申請宅基地時,以口頭的方式就將集體所有的土地許可給一些人使用,致使一些人本該合法擁有一份宅基地,卻沒有辦理合法的使用手續(xù),一直處于非法占用土地狀態(tài)。2、農民契約意識不強。3、立法方面存在不足。4、土地征用透明度不高。基礎設施建設需要占用大量的土地,但土地是不可再生的資源,農村的土地日漸減少,農民人均占有耕地量逐漸減少,對于多年來一直靠耕種土地的農民來說,土地就是生活保障,是取得收入的重要來源,對土地十分珍惜。但在征用土地時,有關部門沒有向農民宣傳好相關的法律法規(guī),沒有將各項補償標準及時、全面地向被征用土地的農民公開,甚至沒有將土地的各項補償及時、足額的發(fā)放到農民的手中。從而引起占地糾紛、補償糾紛,增加了農村的不安定因素。三、農村土地糾紛處置對策1、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及時冷靜。在農村發(fā)生的土地糾紛,大部分是一些雞毛蒜皮的小事,在接到關于土地糾紛的報警后,我們應盡快趕往現場處置。到達糾紛現場后,民警盡量讓土地糾紛雙方當事人保持克制,防止事態(tài)擴大,同時認真聽取當事人發(fā)表意見,并注意用詞用語,勿將矛盾引到自己身上。在詳細了解糾紛的內在原因和當事人糾紛以外的原因后,可以積極調動村干部、當地有威望的人或與矛盾雙方關系好的人等各種因素,以合情合理、大致均衡、顧及雙方面子為目標才解決糾紛,平息矛盾。遇到可能發(fā)生惡性、群體性的土地糾紛事件,要第一時間上報主管領導請求支援。2、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部門聯動。遇到派出所一個部門難以解決的土地糾紛時,就需要我們在穩(wěn)控局面的前提下,及時向鄉(xiāng)鎮(zhèn)黨委、政府匯報,在其統(tǒng)一領導下,組織綜治辦、派出所、土管所、司法所、村委會等相關人員,各部門互相配合依據相關法律法規(guī)、村規(guī)民約進行聯合調解,使雙方當事人達成一致意見,化解土地糾紛。3、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慎用處罰。在農村地區(qū)發(fā)生土地矛盾糾紛雙方多數是親戚或是鄰居,如果只是簡單依照相關法律條文,對雙方做出處罰,并不利于將雙方的根本矛盾解決,因此在處理因土地矛盾糾紛導致的治安案件,應結合實際情況,建議雙方在公安機關和村委會的主持下以調解來做出處理,將會對整個事件和村民和諧相處有著積極的作用。對不能達成調解協(xié)議或不愿調解的,依法采用處罰措施,并告知當事人依法解決土地糾紛。4、處理土地糾紛過程中,要超前預防。根據現有警情分析,現在處理的矛盾往往是前期矛盾的后遺癥。有的是由于國家政策的變化造成的;有的是歷史遺留問題未徹底解決而導致矛盾后移;有的甚至完全是人為因素造成。對于現在面對這些土地矛盾糾紛,在處理時需要有不給后人留下后遺癥的責任意識。在處理過程中,要注意:強化流轉手續(xù)辦理的主體規(guī)范、程序規(guī)范,實體規(guī)范,強化土地使用的日常監(jiān)管只有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改變土地糾紛的高發(fā)的現狀。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guī)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法律分析:
比照1997年、1998年省政府有關非農業(yè)建設用地清查處理的政策規(guī)定,在1999年1月1日前實施非法占用土地行為并已建成建筑物和其他設施的,經行政處罰后,符合用地審批條件的,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xù)。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二條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guī)執(zhí)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三條 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采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承包,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采取招標、拍賣、公開協(xié)商等方式承包,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家庭承包的耕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耕地承包期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屆滿后依法相應延長。
國家所有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yè)、林業(yè)、畜牧業(yè)、漁業(yè)生產。
發(fā)包方和承包方應當依法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法律分析:
在處理土地權屬爭議過程中,人民政府應當充分查明爭議土地權屬演變及使用情況的歷史脈絡,尊重歷史、照顧現實,依法妥善作出處理。對于歷史上已經簽訂過協(xié)議,明確各方權屬的,應當充分尊重協(xié)議的效力,結合土地使用情況,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歸屬。城市集體所有制單位長期使用的國有土地,依法應當將土地所有權確定為國家所有,土地使用權歸該集體所有制單位。
法律依據:
《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若干規(guī)定》
第一條 為了確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依法進行土地登記,根據有關的法律、法規(guī)和政策,制訂本規(guī)定。
第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確定,土地管理部門具體承辦。
土地權屬爭議,由土地管理部門提出處理意見,報人民政府下達處理決定或報人民政府批準后由土地管理部門下達處理決定。
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權確權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應堅持依法依規(guī)、保持穩(wěn)定、尊重歷史、照顧現實、民主協(xié)商、分類處理的原則妥善處理。法律有明確規(guī)定的,要嚴格執(zhí)行法律沒有明確規(guī)定的要依照法律政策基本精神結合實際情況處理。同時,處理這類問題時要嚴格區(qū)分《農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前和實施后的矛盾性質。解決《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的矛盾糾紛不能照搬《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條款?!掇r村土地承包法》頒布后產生的矛盾應嚴格按照法律的相關規(guī)定執(zhí)行。在3月1日《農村土地承包法》實施前國家沒有出臺針對性很強的調整農村土地承包關系的法律,因此解決這個時間段的矛盾糾紛應按照政策法律的基本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作出處理。把握好以下三點:
1、對“農轉非”人員土地的處理。在3月1日前村委會根據當時的政策對“農轉非”人員的土地進行調整的,區(qū)分三種情況進行處理。第一,已將“農轉非”人員土地收回并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經營管理的,應予以認可,不能推翻重來。第二,已將“農轉非”人員土地收回并轉包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人員經營管理的,應審查程序是否合規(guī)合法。如果程序合規(guī)合法應待承包期滿后收回如果程序不合規(guī)的,應終止合同并收回承包地。收回的土地應按機動地性質進行處理。第三,將“農轉非”人員的土地收回后還沒有轉包給他人經營的,可以按《農村土地承包法》的有關規(guī)定,在“農轉非”家庭戶申請返還的前提下經村民會議決定是否將土地返還給原承包戶。
2、對農村散養(yǎng)“五保戶”土地的處理。關心、照顧“五保戶”的生活是全社會的責任,對自愿關心“五保戶”的行為應予以肯定。對農村散養(yǎng)的“五保戶”在生前有社會人員代為照顧起居生活和死后安葬等監(jiān)護義務的,該“五保戶”的承包地在其死后可以由社會監(jiān)護人員在本輪承包合同到期前代管。對無社會人員代為監(jiān)護的農村散養(yǎng)“五保戶”的土地,在其死后應由集體經濟組織收回后按機動地性質進行處理。
3、對外遷戶土地的處理。村委會為完成稅費收取任務將全家戶口遷出本村的農戶土地調整給本集體經濟組織其他成員承包,且其他成員正常履行稅費義務的,無論是否辦理經營權變更手續(xù)均應予以認可不應推翻重來。
法律分析:
根據相關的規(guī)定,各村集體土地的劃分以農村為單位來進行的,并且在近幾年實行的農村土地改革,也明晰了土地的權屬,現在很多村民的手中已經陸續(xù)拿到農戶承包土地經營權證。但對于集體土地來說,未發(fā)包到戶并且由村集體統(tǒng)一進行經營的這部分,流轉的時候經常會遇到一個難題,這個難題就是土地的四至界限不清晰,村集體總是拿不出強有力的權屬證明,進而就會引發(fā)一系列的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條 中有明確規(guī)定,宅基地及土地等非私人財產,是不可以繼承的,不過地上的房屋或地上的附著物是允許繼承的。有一些村民認為,不管是宅基地還是承包地,到最后都是自己的,家里老人去世后,那么就應該由子女來繼承。這樣就會引發(fā)宅基地“一戶多宅”這個問題,而且耕地也因為繼承導致人均占有量不平衡等,會產生一系列的土地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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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阮世
內容審核:趙正群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