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蘭溪游埠農村拆遷政策,浙江蘭溪游埠農村拆遷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一、拆遷補償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
浙江蘭溪游埠農村拆遷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拆遷補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二百四十三條的規(guī)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在征收過程中,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這意味著,在浙江蘭溪游埠農村拆遷時,被拆遷的農民有權獲得上述各項補償。
具體的補償標準可能包括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單價結合成新、同區(qū)域新建多層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積的土地使用權基價以及價格補貼等。這些因素將共同決定被拆遷人能夠獲得的貨幣補償金額。
二、拆遷安置
拆遷居住房屋時,被拆遷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與貨幣補償金額同等價值的產權房屋調換。這提供了靈活性,讓被拆遷人能夠根據個人需求和實際情況做出最合適的選擇。
如果被征地的村或村民小組建制不撤銷,且具備易地建房條件的區(qū)域,被拆遷人還可以在新的宅基地上申請建房,并獲得相應的貨幣補償。這有助于保障被拆遷人的居住權益,確保其在拆遷后仍有合適的住所。
三、其他注意事項
拆遷過程中,還應當補償被拆遷人搬家補助費、設備遷移費以及過渡期內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這些費用旨在減輕被拆遷人在拆遷過程中的經濟負擔,確保其平穩(wěn)過渡。
自過渡期逾期之日起,應增加臨時安置補助費。這是為了應對可能出現的拆遷延期情況,進一步保障被拆遷人的權益。
綜上所述,浙江蘭溪游埠農村的拆遷政策遵循相關法律法規(guī),旨在確保被拆遷農民的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障。在具體實施過程中,將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更為詳細的補償和安置方案。
法律分析:1、白龍橋鎮(zhèn)筱溪村:婺城新城區(qū)道路網連通工程(碧波路)項目,面積為0.8376公頃。四至范圍:北側為金華市婺城區(qū)水上運動中心項目部總承包項目部,西側為農田,南側為道路,東側為農田。
2、白龍橋鎮(zhèn)葉店社區(qū)、鄭路村:婺城新城區(qū)道路網連通工程(華龍南街)項目,面積為0.7616公頃(白龍橋鎮(zhèn)葉店社區(qū))、1.3436公頃(白龍橋鎮(zhèn)鄭路村)。四至范圍:北側為道路,西側為農田,南側為道路,東側為農田。
3、白龍橋鎮(zhèn)筱溪村、三聯社區(qū):婺城區(qū)桐溪社區(qū)及桐溪街地塊(水上運動中心配套道路)項目,面積為0.9681公頃(白龍橋鎮(zhèn)筱溪村)、2.4723公頃(白龍橋鎮(zhèn)三聯社區(qū))。四至范圍:北側為耕地,西側為道路,南側為耕地,東側為耕地。
4、雅畈鎮(zhèn)雅畈一村:婺城區(qū)雅畈鎮(zhèn)環(huán)鎮(zhèn)南路以北2地塊項目,面積為1.1800公頃。四至范圍:北側為耕地,西側為耕地,南側為道路,東側為耕地。雅畈鎮(zhèn)后溪路以北 、縱四路以西地塊項目,面積為0.7202公頃。四至范圍:北側為工地,西側為工地,南側為工地,東側為苗圃。
5、安地鎮(zhèn)安地村、酒園村:安地鎮(zhèn)酒園村地塊(拆遷安置用地)項目,面積為0.3080公頃(安地鎮(zhèn)安地村)、5.8979公頃(安地鎮(zhèn)酒園村)。四至范圍:東側為梅溪,西側為道路、南側為梅溪,北側為農田。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
馬公灘彭村村集體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已啟動。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法律依據: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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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馮興元教授
來源:臨律-浙江蘭溪游埠農村拆遷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