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是什么2025,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是什么意思,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時,對被征地農民或土地使用者進行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具體方案。這個方案通常包括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相關程序和時間安排等內容。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是指政府為了公共利益需要征收土地時,對被征地農民或土地使用者進行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具體方案。這個方案通常包括補償標準、安置方式以及相關程序和時間安排等內容。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一般涵蓋以下幾個方面:
一、補償標準
土地補償費:對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因土地被征收而造成的經濟損失進行補償。
安置補助費:用于安置因征地造成的富余勞動力,確保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對被征收土地上的房屋、設施等附著物以及青苗進行補償。
二、安置方式
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會明確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式,可能包括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貨幣補償等方式。同時,方案還會考慮到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的補償。
三、程序和時間安排
方案會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程序,如公告、登記、測算和落實費用等。同時,還會明確相關費用的支付時間和方式,確保被征地單位和個人能夠及時得到補償和安置。
總的來說,征地安置補償方案是政府為了保障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而制定的一套詳細方案。它的實施旨在確保被征地農民在土地被征收后能夠得到合理的經濟補償和妥善的安置,從而維護社會穩(wěn)定和公平正義。
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況
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③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征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5、聽證: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在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報批之前,征地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謂聽證,通俗來講,就是聽取意見,聽證會也就是聽取意見會。聽取意見有多種方式,比如說調查,開座談會,走訪等。聽證會方式能夠從程序上保證公正,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偏袒某一方。在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意見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關人,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意見進行論證,以使決策者科學、合理地作出決定。
征地補償和安置的聽證會,是征地部門聽取被征地人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確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6、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一、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應包含哪些內容
根據《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八條規(guī)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本集體經濟組織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種類、數量,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數量;
(二)土地補償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三)安置補助費的標準、數額、支付對象和支付方式;
(四)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和支付方式;
(五)農業(yè)人員的具體安置途徑;
(六)其他有關征地補償、安置的具體措施。
律師答疑:
網友提問: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如何確定?
律師回答:1、擬訂機關:市、縣政府地政部門會同有關單位實施擬訂。
2、擬訂根據:土地登記資料、現場勘測結果、經核對的征地補償登記情況、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征地補償標準。
3、方案內容:
①被征用土地的情況
②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附著物補償費等事項。
③被征地農民的安置方案。
4、方案公告: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公告方案,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這是征地過程中的第二個重要的公告,《征用土地公告辦法》對此有明確的規(guī)定,沒有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被征地方有權拒絕辦理征地補償、安置手續(xù)。
5、聽證:根據國土資源部2004年1月9日頒布、2004年5月1日實行的《國土資源聽證規(guī)定》,在擬定征地項目的補償標準和安置方案報批之前,征地部門應當書面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
所謂聽證,通俗來講,就是聽取意見,聽證會也就是聽取意見會。聽取意見有多種方式,比如說調查,開座談會,走訪等。聽證會方式能夠從程序上保證公正,聽取多方面的意見,不偏袒某一方。在聽證會上申請人提出意見后,由各方代表,也就是利益相關人,對是否同意申請人的意見進行論證,以使決策者科學、合理地作出決定。
征地補償和安置的聽證會,是征地部門聽取被征地人對補償和安置方案的意見,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后確定征地補償和安置方案。
6、報批:由市、縣政府地政部門報市、縣政府批準。
法律分析:安置補償是指房屋征收,臨時安置的補償。
法律依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征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yè)損失的補償。
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補助和獎勵辦法,對被征收人給予補助和獎勵。
第二十五條 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就補償方式、補償金額和支付期限、用于產權調換房屋的地點和面積、搬遷費、臨時安置費或者周轉用房、停產停業(yè)損失、搬遷期限、過渡方式和過渡期限等事項,訂立補償協(xié)議。
征地補償費用的種類
征地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青苗補償費和其它補償費
1、土地補償費,是指因國家征收土地對土地所有者在土地上的投入和收益造成損失的補償。
2、安置補助費,是指因國家征收農民集體土地后,為了解決以土地為主要生產資料的并取得生活來源的農業(yè)人口因失去土地造成的生活困難,而給予的補助費用。
3、青苗補償費,是指對征收土地上生長的農作物,如水稻、小麥、玉米、蔬菜等造成損失所給予的補償費用。
4、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是對被征收土地上的各種地上建筑物、構建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線、水渠等拆遷和恢復費用以及被征收土地上林木的補償或者砍伐費用。
5、其它補償費,是指除了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之外的其他補償費用,即因征收土地給征地的農民造成的其他方面的損失而支付的費用,如水利設施恢復費用、誤工費、搬遷費、基礎設施恢復費用等。
征用土地的土地補償費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征用基本農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2)征用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的,水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旱地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七倍補償;
(3)征用菜地、魚塘、藕塘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補償;
(4)征用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林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九倍補償;
(5)征用用材林、經濟林、薪炭林林地,已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七倍補償,未有收獲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6)征用苗圃、花圃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四倍補償;
(7)征用輪歇地、牧草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二至三倍補償;
(8)征用荒山、荒地、荒溝等未利用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當地旱地平均年產值的一至二倍補償。
上述地類按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結果確定。
征用土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下列標準執(zhí)行:
1、征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分別為: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五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5公頃不超過0.06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4公頃不超過0.0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八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3公頃不超過0.04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5公頃不超過0.03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二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超過0.02公頃不超過0.025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四倍;
征用前人均耕地不超過0.02公頃的,為該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2、征用林地、牧草地、養(yǎng)殖水面等其他農用地的,安置補助費總額為該農用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至五倍。
3、征用荒山、荒地、荒灘和其他無收益的土地,不支付安置補助費。
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和附著物補償費按照下列規(guī)定執(zhí)行:
1、屬短期農作物的,按一造產值補償,屬多年生農作物的,根據其種植期和生長期長短給予合理補償;
2、林(果、竹)木有條件移栽的,應當組織移栽,付給移栽人工費和木苗損失費,不能移栽的,給予作價補償;
3、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構筑物,按重置價格并結合成新確定補償費,具體標準由設區(qū)的市、縣(市)人民政府規(guī)定。
對在非法占用土地上建設的建筑物、構筑物,在征地公告后搶栽搶種的農作物、林(果、竹)木和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不予補償。
【本文關聯的相關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房地產抵押,是指抵押人以其合法的房地產以不轉移占有的方式向抵押權人提供債務履行擔保的行為。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抵押權人有權依法以抵押的房地產拍賣所得的價款優(yōu)先受償。
法律分析: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國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h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擬申請征收土地的,應當開展擬征收土地現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征收范圍、土地現狀、征收目的、補償標準、安置方式和社會保障等在擬征收土地所在的鄉(xiāng)(鎮(zhèn))和村、村民小組范圍內公告至少三十日,聽取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村民委員會和其他利害關系人的意見。多數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和聽證會情況修改方案。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不動產權屬證明材料辦理補償登記。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測算并落實有關費用,保證足額到位,與擬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就補償、安置等簽訂協(xié)議;個別確實難以達成協(xié)議的,應當在申請征收土地時如實說明。相關前期工作完成后,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請征收土地。
法律分析:村民的宅基地被征收后,村民可以申請新的宅基地興建房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二百四十三條 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權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征收組織、個人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動產,應當依法給予征收補償,維護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征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條件。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補償費等費用。
第三百六十四條 宅基地因自然災害等原因滅失的,宅基地使用權消滅。對失去宅基地的村民,應當依法重新分配宅基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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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毛然璇
內容審核:吳海麗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