綜合執(zhí)法強拆復議期是多久2025,強拆行政復議時間是多久,強拆行政復議時間是多久
一、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強拆嗎?1、行政復議期間不可以強拆,被強拆人申請行政復議后,在復議期間,行政機關不能強拆房屋,作出行政復議決定,維持拆除決定的,當事人逾期不拆除,可以強制拆除。2、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第二十一條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zhí)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zhí)行:(一)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zhí)行的;(三)申請人申請停止執(zhí)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zhí)行的;(四)法律規(guī)定停止執(zhí)行的。二、行政復議可以委托嗎?行政復議是可以委托別人進行處理的。首先我們來講講什么是行政復議。通俗來說,行政復議就是我們不服行政機關做出的決定,所以去更上一級的行政機關去申訴,請求重新判定。更加具體來說,就是我們一般的公民,或者是組織、法人等,覺得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合法,或者是侵犯了我們的合法權益,于是我們按照法律規(guī)定向主管的行政機關提出請求,申請對原來的行政行為進行復核、審查。這些主管的行政機關,將按照法律的規(guī)定和程序,對申請進行審查并做出決議。
被強拆后的行政復議時間是60天。違章建筑在下達行政告知書后60天內可以行政復議。對違法建筑強制拆除的,在拆除前當事人可以申請行政復議,如果是房屋強制拆遷的,當事人對強制拆遷不服的,也可以申請行政復議。
《行政復議法》第九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可以自知道該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六十日內提出行政復議申請;但是法律規(guī)定的申請期限超過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當理由耽誤法定申請期限的,申請期限自障礙消除之日起繼續(xù)計算。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二十六條房屋征收部門與被征收人在征收補償方案確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xié)議,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征收部門報請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本條例的規(guī)定,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圍內予以公告。
補償決定應當公平,包括本條例第二十五條第一款規(guī)定的有關補償協(xié)議的事項。
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
一、違建行政復議不成立后能強拆嗎
違建行政復議不成立后能強拆。對違法建筑拆除申請行政復議后,復議不成立的,違法建筑的所有人要限期拆除,超過期限不拆除的,由相關部門強制拆除。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第六十四條,未取得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xiāng)規(guī)劃主管部門責令停止建設;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對規(guī)劃實施的影響的,限期改正,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沒收實物或者違法收入,可以并處建設工程造價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五條,在鄉(xiāng)、村莊規(guī)劃區(qū)內未依法取得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xiāng)村建設規(guī)劃許可證的規(guī)定進行建設的,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法律分析:如果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提出申請,需提供申請書、身份證明、產(chǎn)權證或公房租賃憑證等資料。其中,申請書要寫明申請人基本情況、具體請求、事實理由等內容。裁決申請資料齊全的,裁決機關在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決定是否受理。如果材料不齊,則申請人需在7日內補齊。
法律依據(jù):《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 第八條 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jīng)濟和社會發(fā)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確需要征收房屋的,由市、縣級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決定:
(一)國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組織實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的需要;
(三)由政府組織實施的科技、教育、文化、衛(wèi)生、體育、環(huán)境和資源保護、防災減災、文物保護、社會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業(yè)的需要;
(四)由政府組織實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鄉(xiāng)規(guī)劃法有關規(guī)定組織實施的對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等地段進行舊城區(qū)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法律分析: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二條 對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工作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由申請人選擇,可以向該部門的本級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對海關、金融、國稅、外匯管理等實行垂直領導的行政機關和國家安全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復議。
律師分析:
該期間是不可以強拆的,根據(jù)相關的法律對于違反的一些建筑物設備需要強拆的,應該拿到相關行政機構的公告,現(xiàn)當事人自行拆除,而不可以幫助當事人進行強行拆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 第四十四條 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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