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間,申請法官回避的時間,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龋钥陬^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根據回避制度的立法宗旨,在偵查、審查起訴、審判等各訴訟階段都可以提出回避申請。例如,在審判階段,人民法院在開庭的時候,審判長應當告知當事人有權對合議庭的組成人員、書記員、公訴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申請回避。當事人在知悉其權利后,可立即申請有關人員回避。由審判決定回避的方式有兩種:一種是審判人員自行回避,即負責案件的審判人員,認為自己具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而主動提出回避;另一種是當事人申請回避,即當事人認為審判人員有回避制度法定情形之一的,用口頭或者書面形式申請他們退出該案的審理。申請書應遞交于法院院長。陪審員屬于審判人員,陪審員的回避由法院院長決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的回避,應當分別由院長、檢察長、公安機關負責人決定。院長擔任審判長時的回避,由審判委員會決定;審判人員的回避,由院長決定。
申請執(zhí)行法官回避的理由:
1、是本案的當事人或者當事人的近親屬;
2、本人或者他的近親屬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3、擔任過本案的證人、鑒定人、辯護人、勘驗人或者訴訟代理人。
4、與本案當事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案件公正處理。
5、接受當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請客送禮的。
6、參與過前一訴訟程序的國家專門機關工作人員不得參與后一訴訟程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六條的規(guī)定:當事人提出回避申請,應當說明理由,在案件開始審理時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開始審理后知道的,也可以在法庭辯論終結前提出。
第四十七條 人民法院對當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請,應當在申請?zhí)岢龅娜諆?,以口頭或者書面形式作出決定。申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決定時申請復議一次。復議期間,被申請回避的人員,不停止參與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對復議申請,應當在三日內作出復議決定,并通知復議申請人。
法律分析: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同時,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法律分析:在申請人申請回避理由成立時,法院整體回避不僅符合民事訴訟程序的價值要求,也與對法條進行客觀目的解釋的結果相一致。. 2.法院整體回避具有程序上的可操作性。一是法院的全體法官均須回避;二是有管轄權法院所在地發(fā)生了嚴重的自然災害。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三十七條 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fā)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法律分析:申請回避,是指應當回避的人員具有法定的回避情形卻沒有自行回避時,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有權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請,要求他們回避。申請回避權是法律賦予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的重要訴訟權利之一,人民法院有義務在開庭時按照法定程序告知當事人及其訴訟代理人該案的審判組織情況和他們享有申請回避的權利,并詢問他們是否申請回避。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三條 開庭審理時,由審判長核對當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審判人員、書記員名單,告知當事人有關的訴訟權利義務,詢問當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請?!?回避,是指人民法院審判某一案件的審判人員和其他有關人員,在與案件有利害關系或其他關系,有可能影響案件正確處理時,退出該案的審理。
申請法官回避的情況有:
1、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2、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3、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
4、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四十四條
審判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自行回避,當事人有權用口頭或者書面方式申請他們回避:
(一)是本案當事人或者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近親屬的;
(二)與本案有利害關系的;
(三)與本案當事人、訴訟代理人有其他關系,可能影響對案件公正審理的。審判人員接受當事人、訴訟代理人請客送禮,或者違反規(guī)定會見當事人、訴訟代理人的,當事人有權要求他們回避。審判人員有前款規(guī)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追究法律責任。前三款規(guī)定,適用于書記員、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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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官回避在什么時候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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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法官回避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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