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爺不滿拆遷補償,八旬老母狀告兩個兒子,多份遺囑都被判定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以案說法 老父病逝后,八旬老母把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原告拿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被告拿出律師見證遺囑,法院審理認為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
#以案說法# 老父病逝后,八旬老母把兩個兒子告上法庭,原告拿出自書遺囑和代書遺囑,被告拿出律師見證遺囑,法院審理認為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原告分得2/3份額,二被告各分得1/6份額,具體遺產(chǎn)范圍及金額依法核定。
【案情簡介】
李大爺與王大娘(1940年出生)1960年結婚,生育兩個兒子。因為拆遷款,家庭發(fā)生矛盾。2016年、2018年李大爺兩次起訴王大娘要求離婚,均被法院判決駁回。因次子用該拆遷款購房并登記在自己名下,2017年李大爺起訴追要房產(chǎn)和拆遷款,法院判決,次子給付李大爺、王大娘拆遷補償款53萬余元。李大爺于2021年9月底病逝。
2022年2月王大娘作為原告起訴,要求按照李大爺生前所寫自書遺囑繼承全部財產(chǎn),包括補償款53萬余元以及多個銀行存款。
長子夫婦則拿出2016年李大爺?shù)穆蓭熞娮C遺囑,其將遺產(chǎn)都留給長子夫婦繼承。
次子同意原告意見,認為遺產(chǎn)應全歸母親,父親工資卡和存款都被哥嫂控制,父親沒有人身自由。
【原、被告拿出不同的遺囑】
原告提交遺囑:
1、自書遺囑,顯示:一切財產(chǎn)原告接管,2021.9月21日,手印。
2、代書遺囑,顯示:本人自愿立下遺囑,在本人去世后,屬于本人的財產(chǎn)全部由原告一人繼承。本人立遺囑時,思維清楚,表達清晰、準確,未受任何形式強制、脅迫和引誘,是本人的真實意思表示。特立遺囑,2021年9月4日。立遺囑人簽字。
3、次子妻舅拍攝視頻,其出庭作證稱:“李大爺在醫(yī)院寫下遺囑,視頻是我拍攝的。我們去的時候帶著一份遺囑,讓李大爺簽的字,看時間不對,又讓李大爺重新書寫了一份?!?/p>
經(jīng)質證,次子對母親提供證據(jù)認可。長子認為自書遺囑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沒有立遺囑人簽字,內容未寫明財產(chǎn)歸誰所有,時間混亂,字跡不清。代書遺囑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無代書人、見證人簽字并注明日期。視頻里母親在現(xiàn)場誘導強迫威脅,不能證明遺囑是父親真實意思表示。
被告長子提交遺囑:
1、2016年見證遺囑,顯示:立遺囑人名下的所有財產(chǎn)(包括登記在次子名下房產(chǎn)及被次子取走的拆遷補償款,正通過訴訟追要的房產(chǎn)和拆遷款)中屬于立遺囑人的份額(所有權及使用權)指定由長子夫婦共同繼承,其他任何人沒有繼承人。
該遺囑系打印,僅有李大爺?shù)暮灻謽?,沒有代書人、見證人簽字。見證遺囑后另有一份律師見證書,顯示兩名律師就委托人立遺囑之行為見證,審核了李大爺?shù)纳矸葑C原件、協(xié)議書復印件、長子夫婦身份證復印件。
2、兩位律師當庭證言,當日在律師事務所辦公室內,李大爺咨詢要立遺囑,說長子贍養(yǎng)比較多,要把遺產(chǎn)留給長子,根據(jù)李大爺?shù)牟莞搴涂谑?,打印出來給他簽字,沒做筆錄,沒有錄像,不知道李大爺?shù)牟莞逶谀摹?/p>
經(jīng)質證,王大娘和次子均不認可,見證遺囑制作過程中沒有制作筆錄及拍攝錄像,也未附李大爺?shù)牟莞?,無法證明系李大爺真實意思,也無法證明其精神狀態(tài)。
【法院對案涉遺囑的認定】
法院認為,對原告提供2019年自書遺囑,《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規(guī)定:“自書遺囑由遺囑人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該自書遺囑未由遺囑人簽名,不符合自書遺囑的形式要件,且該遺囑不能顯示遺囑由原告繼承的表示,相應錄像中亦不能體現(xiàn)由被繼承人本人說明其遺產(chǎn)由誰繼承的明確表示,故法院對上述自書遺囑不予采信。
對原告提交的2019年代書遺囑,根據(jù)錄像,該代書遺囑并非由兩名以上無利害關系人現(xiàn)場代書及見證,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本院對上述代書遺囑不予采信。
原告提交的錄像,不符合錄音錄像遺囑的形式要件,不能作為處理遺產(chǎn)的依據(jù);拍攝人證言不能證實李大爺遺囑情況。
對被告提交2016年代書遺囑(律師見證遺囑),原《繼承法》第十七條第三款規(guī)定:“代書遺囑應當有兩個以上見證人在場見證,由其中一人代書,注明年、月、日,并由代書人、其他見證人和遺囑人簽名。”該代書遺囑未由代書人在遺囑中簽名,不符合代書遺囑的形式要件,法院不予采信。對兩名律師證言,因上述代書遺囑無效,對其證明目的不予采信。
【遺囑無效按法定繼承處理】
繼承開始后,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yǎng)協(xié)議的,按照協(xié)議辦理。本案中各方提交的遺囑均不符合法定形式要件,均屬無效,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對于遺產(chǎn)范圍,夫妻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除有約定的外,遺產(chǎn)分割時,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chǎn)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余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chǎn)。
現(xiàn)被繼承人各銀行賬戶及法院判決確認債權應屬夫妻共同財產(chǎn),應先分出上述財產(chǎn)的一半為原告所有,其他財產(chǎn)為遺產(chǎn)。
對各繼承人應繼承的份額,因各方并未有任何一方證實其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yǎng)義務,法院確認各繼承人繼承份額應均等,即李大娘分得三分之二、長子次子各分得六分之一,具體金額法院核算。
2022年6月一審判決,2017年生效民事判決確認53萬余元補償款等債權以及存款等,由原告享有及繼承35萬余元,二被告各繼承約9萬元。
法律分析:
遺囑只能處分屬于自己的財產(chǎn),如果房子為夫妻共同財產(chǎn),立遺囑人只能將房子屬于自己的部分指定由兒子繼承,配偶依法取得屬于自己的另一半。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條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規(guī)定立遺囑處分個人財產(chǎn),并可以指定遺囑執(zhí)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指定由法定繼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數(shù)人繼承。
自然人可以立遺囑將個人財產(chǎn)贈與國家、集體或者法定繼承人以外的組織、個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設立遺囑信托。
中國法院網(wǎng)訊逝者臨終前留下遺囑,將自己的財產(chǎn)全部留給姐姐,這引起老父的極度不滿,認為出嫁的女兒無權再繼承財產(chǎn),女兒無奈,遂訴至法院。2月18日,江蘇省海安縣人民法院審結次案,一審判決原告范某所持有的其弟書寫的遺囑合法有效,并責令其父范某某承擔訴訟費用。76歲的范某某是上海某電車公司退休職工。范某某與其妻生有三個子女,其長女為原告范某。2003年11月24日,其長子因原發(fā)性肝癌晚期廣泛轉移,入住上海東方肝膽外科醫(yī)院治療。同年12月19日,其長子書寫遺書一份交給姐姐范某(原告),該遺書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姐姐,并自愿將其本人所有的財產(chǎn)贈與姐姐。該遺囑的前兩行及第三行的前三個字為藍色園珠筆書寫,后改用黑色水筆寫完。2003年12月24日,長子病逝。原告范某及被告范某某父女二人共同料理了死者的后事。被告范某某將長子的骨灰?guī)Щ睾0埠?,還按舊俗操辦了落葬儀式。事后,原、被告雙方在死者遺產(chǎn)處理問題上產(chǎn)生分歧。為此,原告范某向法院狀告父親范某某,請求法院確認其弟所寫遺書的效力。另查明,被告范某某的妻子和次子早已去世,長子無子女,次子有一在校讀書的兒子。庭審中,被告范某某辯稱,他并不清楚大兒子生前寫遺囑的事,盡管大兒子死后無子女,但他次子仍有一個正在讀書的兒子。死者的遺產(chǎn)是范家的,即使大兒子無子女繼承也應由其侄子繼承,已出嫁的姑娘依照習俗不應再享有繼承權;同時,該遺囑既是兩種筆墨書寫又有涂改現(xiàn)象,故請法院認定該遺囑無效。庭審中,被告范某某并未否認遺囑系其長子筆跡。海安縣法院審理后認為,公民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chǎn)依法享有處分權。農(nóng)村習俗與法律相沖突時,當事人應當尊重法律規(guī)定。本案死者在自知其不久于人世時,書寫遺囑將其后事的料理托付給原告,并將自己的財產(chǎn)贈與原告,系其真實意思的表示;該遺書雖有涂改,但無相反意思表示,故不影響遺書的效力;因而,應依法確認死者所寫遺書合法有效。
【本文關聯(lián)的相關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六條繼承權男女平等?!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遺產(chǎn)按照下列順序繼承:(一)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后,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本編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yǎng)子女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子女。本編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yǎng)父母和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父母。本編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yǎng)兄弟姐妹、有扶養(yǎng)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法律分析:其他被告繼承人不出庭,可以缺席審判。開庭時沒有正當理由不出庭,可以缺席判決。1、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2、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jīng)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五條 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準許,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準許撤訴的,原告經(jīng)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俗話說,孩子是爹娘的心頭肉,天下沒有不愛孩子的父母。然而,家住廈門思明區(qū)的81歲的胡東華老人(化名)卻一紙訴狀將自己的三個親生子女告上了法庭。
五十多年前,胡東華和周建軍步入了婚姻的殿堂。婚后生下兩子一女。1999年,周建軍購買了位于廈門金尚小區(qū)的一套房屋,此后老兩口一直居住在這里。2004年6月3日,周建軍因衰老突然死亡,沒來得及留下任何遺囑。
周建軍走后,其名下的房屋成了關注的焦點。然而不久,胡東華突然以不承擔贍養(yǎng)責任為由,把自己的三個子女一起告上法庭,要求多分割訴爭房屋的所有權。
胡東華認為,這套房子屬她與周建軍的夫妻共同財產(chǎn),因此該房屋50%的產(chǎn)權應歸屬她。至于另外50%的產(chǎn)權應由她與她的三個子女共同分割。但由于她現(xiàn)在疾病纏身,三個子女又沒有實際承擔贍養(yǎng)她的責任,因此,請求再多分一些房屋所有權。
對于老母親的做法,長子周東反應最強烈。周東說,其實當初單位分房子給父親時,父親根本沒有購買能力。在這種情況下,他的妹妹周西提出一個建議,那就是三兄妹中誰有能力出錢購買及裝修,這套房子以后就歸誰,這個建議得到全家人的一致同意。1999年8月24日,在周東的籌措下,父親的新房子終于裝修完畢。1999年10月5日,一家人共同簽訂一份協(xié)議書,確認今后這套房子的產(chǎn)權歸周東所有。
周東有關當初簽協(xié)議的說法,卻沒有得到母親以及弟弟妹妹的承認。他們要求對周東提供的協(xié)議書落款中的簽名是否屬他們本人進行鑒定。
2007年11月28日及2008年6月10日,經(jīng)湖里區(qū)法院委托,兩家司法鑒定所分別出具相關鑒定結論,協(xié)議書上胡東華及其長女周西、次子周南的簽名筆跡均傾向認為是本人簽名。
當?shù)胤ㄔ航?jīng)審理認為,這份協(xié)議書系當事人真實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因此對于胡東華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不過胡東華作為三被告的母親,仍舊可以居住在訴爭房內,此亦被告周東對母親的贍養(yǎng)義務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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