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過渡費拆遷補償辦法,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安置辦法,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安置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來說:一、征收程序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
衡陽市集體土地征收與房屋拆遷安置主要遵循《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相關規(guī)定。具體來說:
一、征收程序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國家征收土地的,需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在衡陽市,這意味著市政府或相關縣級政府會發(fā)布征收公告。
公告發(fā)布后,政府會開展擬征收土地現(xiàn)狀調查和社會穩(wěn)定風險評估,并將相關信息在征收范圍內的鄉(xiāng)、村、村民小組進行公告,至少持續(xù)三十日,以聽取相關利益方的意見。
如果多數(shù)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認為征地補償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規(guī),政府應當組織召開聽證會,并根據法律和聽證情況修改方案。
二、補償與安置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征收土地應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以保障被征地農民的生活水平和長遠生計。
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對于農村村民住宅,按照先補償后搬遷、居住條件有改善的原則,政府會提供多種補償方式,如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貨幣補償,并對因征收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等費用進行補償。
在衡陽市,具體的征收與補償安置細節(jié)可能會根據地方實際情況有所調整,但總體上必須遵循上述法律規(guī)定。被征收方應密切關注政府公告,了解自身權益,確保在征收過程中得到公正對待。
拆建單位依照規(guī)定標準向被拆遷房屋的所有權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種補償金。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補償一般有: (1)房屋補償費(房屋重置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以被拆遷房屋的結構和折舊程度劃檔,按平方米單價計算。 (2)周轉補償費,用于補償被拆遷房屋住戶臨時居住房或自找臨時住處的不便,以臨時居住條件劃檔,按被拆遷房屋住戶的人口每月予以補貼。 (3)獎勵性補償費,用于鼓勵被拆遷房屋住戶積極協(xié)助房屋拆遷或主動放棄一些權利如自愿遷往郊區(qū)或不要求拆遷單位安置住房,房屋拆遷補償費的各項標準由當?shù)厝嗣裾鶕镜氐膶嶋H情況和國家有關法律政策加以確定。 由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構計算公式為:房屋拆遷補償價=宅基地區(qū)位補償價×宅基地面積+被拆遷房屋重置成新價。 (一)房屋拆遷補償計算標準 (1)房屋拆遷貨幣補償=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 (2)房屋拆遷補償差價=合法擁有房產評估價格+房屋裝修裝飾商定補償金額或經評估確定的房屋裝修裝飾補償金額)-被拆遷人獲得調換產權的房屋的評估價格 (二)房屋拆遷安置費計算標準 (被拆遷人或承租人)房屋拆遷安置費=搬遷補助費+沒有提供周轉房情況下的臨時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臨時安置補助費+非住宅房屋因停產、停業(yè)造成的損失賠償費 注: 1、如果拆遷人提供周轉房且拆遷房屋使用人居住,則公式第二項補助費為0; 2、如果拆遷房屋屬住宅房屋,則公式第四項賠償費為0; 3、被拆遷人獲得補償,表明該房屋由其自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 征收土地應當給予公平、合理的補償,保障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 征收土地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農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等的補償費用,并安排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費用。 征收農用地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通過制定公布區(qū)片綜合地價確定。制定區(qū)片綜合地價應當綜合考慮土地原用途、土地資源條件、土地產值、土地區(qū)位、土地供求關系、人口以及經濟社會發(fā)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調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衡陽市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是怎么樣的?
第一條為了加強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簡稱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維護被征地拆遷單位和村民(以下簡稱被拆遷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湖南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市行政區(qū)域內因征收或使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上發(fā)生的房屋等建(構)筑物拆遷補償、安置。
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因本集體經濟組織土地征收成建制轉為城鎮(zhèn)居民后,因建設需要使用其剩余土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國務院、省政府對公路、鐵路、水利、水電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另有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條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拆遷安置工作的領導,同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加強管理,征地拆遷機構具體實施。
發(fā)展與改革、財政、審計、物價、公安、建設、規(guī)劃、農業(yè)、畜牧水產、林業(yè)、水利、環(huán)保、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民政、農村經營管理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配合做好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
第四條在征地報批前,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發(fā)布征地前告知書,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依據、安置途徑等在擬征地的所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予以告知。
第五條自征地前告知書發(fā)布之日起,在擬征土地范圍內暫停辦理下列手續(xù):
(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設用地;
(二)審批改建、擴建房屋,辦理土地轉讓及土地登記發(fā)證;
(三)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但因出生、婚嫁、軍人退伍或大中專院校學生畢業(yè)等確需辦理戶口分戶和遷入的除外;
(四)改變房屋、土地使用用途;
(五)辦理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手續(xù),但土地承包經營合同到期的除外;
(六)特種養(yǎng)殖證;
(七)其他有礙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工作的手續(xù)。
暫停辦理期限自征地前告知書發(fā)布之日起計算,最長不得超過12個月,但國家、省另有規(guī)定的除外。
第六條征地告知后,征地拆遷機構應對擬征地上的建(構)筑物面積、數(shù)量等現(xiàn)狀進行調查,調查結果應與擬被拆遷房屋的相關權利人依法依規(guī)共同確認,并在確認書上簽字蓋章。擬被拆遷人不配合調查或不簽字蓋章的,征地拆遷機構可采取照相、攝像等方式取證,并將取證結果予以公證。確認或取證結果(包括文字、表格、有關數(shù)據、現(xiàn)場照相及攝像資料、相關證明材料等)作為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依據。
第七條征地公告發(fā)布后,被拆遷人應當在征地公告規(guī)定的時間內,持房屋有效證件到指定地點辦理補償相關手續(xù)和復核。
第八條拆遷房屋的權屬、面積、結構、使用用途、建筑年限的認定,均以土地使用權證、房屋產權證或其他合法證件為依據。
第九條下列建筑物不予補償:
(一)征地前告知書發(fā)布之后新增的建(構)筑物;
(二)違法違章建筑物;
(三)拆除已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物。
第十條補償費的確定以合法房屋建筑面積和房屋結構、裝(修)飾、設施標準結合新舊程度為依據。具體補償見附表1。
第十一條符合安置條件的戶是指本集體經濟組織且在征地時依法享有農村集體土地承包經營權的在冊的農業(yè)家庭。政策性移民需要安置的,按移民安置政策執(zhí)行。下列情況按本辦法附表1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后不予安排宅基地或房屋安置:
(一)被拆遷人在集體土地上另有房屋占地面積已達到規(guī)定標準的;
(二)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及屬本集體經濟組織但依法不享有農村土地承包權者的房屋被拆遷的;
(三)被拆遷戶非住宅房屋或建(構)筑物拆遷的。
第十二條住宅房屋安置包括貨幣安置及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統(tǒng)規(guī)自建、自拆自建等建設方式。衡陽市城市規(guī)劃控制區(qū)工業(yè)園、開發(fā)區(qū)內,采取貨幣補償或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方式;其它地區(qū),可采取貨幣安置、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統(tǒng)規(guī)自建、自拆自建方式。
衡陽市城市規(guī)劃區(qū)、工業(yè)園、開發(fā)區(qū)內,被拆遷人可在貨幣安置或者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方式中任選一種方式安置,但本辦法規(guī)定只能采取貨幣補償?shù)某狻Qa償安置后,被拆遷人再以其他方式申請異地新建,各相關單位和部門一律不得批準。
第十三條被拆遷人住宅房屋安置選用貨幣安置方式的,住宅房屋除按本辦法附表1補償外,另根據房屋正屋的合法面積按照補償費用總額百分之五十支付節(jié)地獎。
第十四條被拆遷人選用統(tǒng)規(guī)統(tǒng)建安置方式的,按成本價結算,成本價安置房人平建筑面積不得超過五十五平方米,但每戶最低不少于六十五平方米,最高不超過一百六十五平方米。
第十五條統(tǒng)規(guī)自建、自拆自建的,每一戶用地面積使用耕地不超過一百三十平方米,使用荒山荒地不超過二百一十平方米,使用其他土地不超過一百八十平方米。
第十六條統(tǒng)規(guī)自建、自拆自建安置用地的,有關報建報批規(guī)費免收市縣級收取的部分;水、電、路“三通”及宅基地平整費用,基礎深超過1.5米的費用,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七條被拆遷戶符合條件的優(yōu)先享受愛民房、經濟適用房政策。
第十八條愛民房、經濟適用房建設成本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
第十九條拆遷房屋戶外設施,根據實際情況按照本辦法(附表2)規(guī)定的標準補償。
第二十條被拆遷人一次性搬遷至新居的,付給一次性搬遷補助費;需要過渡的,支付房屋過渡補助費,并付給兩次搬遷補助費。具體標準見附表3。
第二十一條拆遷生產經營性用房實行貨幣安置,或者用相當?shù)姆课莺推渌ㄖ?、構筑物抵償。貨幣安置的,按同類房屋結構和面積的百分之一百四十補償。生產經營性用房的認定以房屋產權證、土地使用證確定的用途為依據,權利人必須持有效營業(yè)執(zhí)照,并在征地公告發(fā)布之前已經營業(yè)滿半年且依法納稅。
第二十二條拆遷戶提前拆遷完畢交出土地的,給予獎勵,但獎勵總額不超過補償總額的百分之四。
第二十三條電力、電訊、給排水管道、燃氣管道等設施搬遷,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予以適當補償;廢棄不用的,不予補償。
第二十四條征地范圍內的集體經濟組織和單位的非住宅房屋(包括學校、寺廟、企業(yè)生產和經營用房、村委會和村民小組集體房屋等)按本辦法規(guī)定的農村村民住房同類結構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五條由申請用地者易地重建的水塘、水庫、道路等其原有設施和相應土地不予補償,但重建設施所需土地按新征地的補償標準補償。
第二十六條被征地的集體經濟組織已異地集中安置的,原宅基地不予補償,但原宅基地面積超過異地安置所占面積的部分應予補償。
第二十七條征地范圍內的墳墓,有戶主的由戶主負責遷移,按規(guī)定付給遷移補助費;無戶主的由申請用地單位負責遷移。遷移墳墓應當發(fā)布公告,要求戶主在規(guī)定的期限內自行遷移;逾期未遷移者,按無主墳墓處理。
第二十八條建設使用國有農用地涉及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辦法執(zhí)行。
第二十九條市、縣(市)、南岳區(qū)人民政府可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城鎮(zhèn)規(guī)劃對一定時期內將征收的集體土地上房屋實行協(xié)議收購,拆遷補償安置標準按本辦法的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本辦法公布之日起施行,市人民政府衡政發(fā)〔2002〕1號文件同時廢止,其他有關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的規(guī)定與本辦法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為準。
本辦法實施之前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征收已獲得批準并已依法發(fā)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的,且已經征地補償安置費支付到位的,按原規(guī)定辦理;但本辦法實施后3個月內仍未支付到位的,按本辦法執(zhí)行。
綜合上面所說的,對于房屋拆遷各個城市都會先制定補償和安置的辦法才能更好的保障群眾的合法權益,也才會避免各種糾紛,但一般對于城市的不同,所制定的辦法就有所區(qū)別,但是一般都會盡可能的保障這些群體可以得到更好的安身之處。
一、征地安置補償?shù)牧鞒淌窃鯓拥模?
1、征地告知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要將擬征地的用途、位置、補償標準、安置途徑告知被征地農民。
2、現(xiàn)狀調查及確認
對擬征土地現(xiàn)狀的調查結果須經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確認;確有必要的,國土資源部門應當依照有關規(guī)定組織聽證。
3、征詢意見,組織征地聽證
在征地依法報批前,當?shù)貒临Y源部門應告知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土地的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4、征地材料的組織、審核及上報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征地情況調查結果和市縣人民政府擬定的征地補償標準、安置方案,以及建設項目的相關材料,依法擬定農用地轉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編制建設用地呈報說明書,經過縣級人民政府初步審核同意后,由縣級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報批。
5、征地的審核和報批
市縣人民政府上報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國土資源部門受理,并進行審核。凡是征地材料齊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補償標準符合法律規(guī)定、安置方案已經確認,市縣人民政府已經出具說明材料的,報請省級人民政府審批。須報國務院批準的,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查后報請國務院批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將征地材料報送國土資源部審查。征地經國務院或省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國土資源部或省級國土資源部門下發(fā)征地批準文件。
6、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經依法批準征地項目后,市縣人民政府和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要及時發(fā)布征收土地公告。
7、辦理補償?shù)怯?
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的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公告指定的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shù)怯洝?
8、擬定和公布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對土地所有權人、使用權人及地上附著物等進行進一步核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鄉(xiāng)(鎮(zhèn))、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收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
9、舉行聽證
為確保被征地農民權利的維護,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見的或者要求舉行聽證會的,應當在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提出。
10、批準征地補償、安置方案
市縣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進行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滿當事人無異議或者根據有關要求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完善后,將征求意見后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連同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村民或者其他權利人的意見及采納情況報市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11、實施征地、交付土地
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批準后,市縣人民政府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應及時依法組織落實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事宜,將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費用及時足額地支付給被征地的農民和村集體經濟組織。
一、房屋價值補償補償標準同產權交換一樣,不過增加了一項:即 計算補償金 時將公攤補助面積計算在內一同作價。 二、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參照以上標準,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搬遷費與產權交換式搬遷費標準相同。 三、其他補償項目對貨幣補償?shù)谋徊疬w人,只要符合條件,也享受各種困難補助、拆遷獎勵、 停產停業(yè)損失 ,及房屋專修、家電移機補償?shù)取?1、集體土地上 房屋拆遷補償 目前,集體土地征收矛盾越來越突出,我國還沒有專門制定一項為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規(guī)范性的法律、法規(guī),農村土地 征收補償標準 仍散見于 土地管理法 及 地方性法規(guī) ,但補償標準較低,顯然不符合實際農村經濟發(fā)展情況。國家相關法制部門正在制定當中,具體什么時間實施,尚不可知。為便于做好拆遷工作,各縣市在參照國家法規(guī)情況下,因地制宜,自行制定并提高了相應的補償標準,如河北省出具了冀政(2008)32號文件。農村征收拆遷包括農用地和宅基地兩個方面,下面一一分述: 2、 農村宅基地房屋 補償因國家正在抓緊制定集體土地和房屋征收拆遷補償新標準,目前仍按生效的法律、法規(guī)進行補償,宅地地上房屋僅作為附著物予以補償。相信新的法規(guī)出臺后,可能完全參照國有土地 房屋征收補償 項目予以賠償,再次我們將拭目以待。在這里我只是簡單估算應該補償項目: 1、 宅基地補償 費; 2、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 3、安置費和搬遷費; 4、困難補助和獎勵; 5、房屋內各項家電移機補償; 6、 非住宅房屋 營運損失補償?shù)取?/p>
安慶市集體土地征收及房屋拆遷補償?shù)诰艞l征地拆遷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著物(含建、構筑物)補償費。第十條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征地拆遷的各項費用,應在規(guī)定時間內全額支付。第十一條被征土地的所有權人、使用權人,應在征地拆遷安置補償方案公告的期限內領取補償費,讓出土地。無法定事由拒不讓出的,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zhí)行。第三章土地、青苗補償與勞力安置第十二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標準支付土地補償費:(一)征收耕地的,按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至10倍補償;(二)征收林地的,按該林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8倍補償;(三)征收果、茶、桑等園地的,按該園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7倍補償;未曾收獲的,按同類土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四)征收魚塘、藕塘、葦塘、菱塘等水域的,按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6倍補償;(五)征收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按其所在村(組)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5倍補償;(六)征收未利用地的,按其旱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補償。土地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qū)政府、林業(yè)、漁業(yè)等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三條征收土地的,按下列規(guī)定支付安置補助費:(一)征收耕地的,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計算,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4至6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超過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15倍。(二)征收耕地以外的農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至4倍。(三)征收耕地以外的農民集體所有的建設用地的,每1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其所在村(組)耕地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2至3倍。(四)征收無收益土地的,不支付安置補助費。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土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土地的數(shù)量計算。需要安置的人員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單位安置的,安置補助費支付給安置單位;不需要統(tǒng)一安置的,安置補助費發(fā)放給被安置人員個人,其中符合參加社會保險條件的,征得被安置人員同意后,安置補助費可以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員的社會保險費用。國家和省有新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qū)政府及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第十四條按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三條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報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應超過土地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總和達到法定上限,仍不足以使被征地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第十五條被征土地上的青苗,按下列標準支付青苗補償費:(一)被征耕地上的青苗,按照當季作物的產值補償;多年生作物,按其年產值補償;無青苗的,不予補償。(二)魚苗放養(yǎng)2年以上的,不予補償;不足2年的,按照放養(yǎng)魚苗費的3至4倍補償。(三)用材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主干平均胸徑大于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10%至20%補償;主干平均胸徑5至20厘米的,按照其實有材積價值的60%至80%補償。(四)苗圃苗木、經濟林、薪炭林按照其被征前3年平均年產值2倍補償;尚無產值的,按實際造林投資2倍補償。幼齡林、新造林按實際投資2倍補償。青苗補償費具體標準由市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林業(yè)、漁業(yè)等主管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準。房屋拆遷補償安置第十六條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的補償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有關縣、區(qū)政府、市國土資源、房地產管理部門制定,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報省人民政府備案。被征土地上的房屋及附屬物補償標準,應當根據本市經濟發(fā)展水平,綜合考慮被拆遷房屋的區(qū)位、用途、建筑結構、成新等因素確定。第十七條拆遷住宅房屋,被拆遷人可選擇貨幣補償安置,也可選擇以房屋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對產權調換補償安置面積,可按該戶常住人口人均不超過30平方米建筑面積控制,超過部分實行貨幣補償。拆遷非住宅房屋,以貨幣補償為主,也可采取產權調換方式補償安置。拆遷房屋附屬物,實行貨幣補償。第十八條實行貨幣化補償安置的,拆遷人應當按照規(guī)定的補償標準,向被拆遷人支付補償款。實行產權調換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應當按前款規(guī)定,確定拆遷補償款,并與安置房屋結算差價。第十九條對利用自有住宅房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并持有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的,按住宅房屋予以認定,但對其實際用于經營的建筑面積部分給予適當營業(yè)補償。第二十條拆遷補償中認定的房屋占地面積,以土地使用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經合法批準但尚未取得土地使用證的,以批準的用地面積為依據。拆遷補償中認定宅基地上房屋建筑面積,不得超過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或其他法定批準文件規(guī)定的建房面積;已合法領取房屋所有權證的,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的面積為依據。第二十一條拆遷住宅房屋,給予每戶搬家費300元。過渡費按18個月計算,具體標準由市物價主管部門會同市房地產管理等部門制定。拆遷非住宅房屋,還應當按實際情況對被拆遷人補償下列費用:(一)需要搬遷設備的,按國家和本市規(guī)定的貨物運輸價格、設備安裝價格計算的設備搬遷和安置費用;(二)因拆遷設備無法恢復使用的,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三)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yè)的,對停產、停業(yè)期間的直接經濟損失,給予適當補償。第二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補償:(一)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內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guī)劃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二)在城市規(guī)劃區(qū)外集體土地上建造的建筑物、構筑物,未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村莊和集鎮(zhèn)規(guī)劃建設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辦理批準手續(xù);(三)在征地公告后搶建的建筑物、構筑物,搶栽的樹木;(四)其它違法建筑物、構筑物。第二十三條拆除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第二十四條拆除經依法批準的尚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按照重置價格結合剩余期限給予適當補償。
法律分析:湖南衡陽企業(yè)拆遷補償標準通常是:1、房屋價值補償。計算補償金時要把公攤補助面積算作同作價;2、臨時安置費和搬遷費。僅支付12個月臨時安置費;3、集體土地上房屋拆遷補償、4、農村宅基地房屋補償;5、宅基地補償費;6、房屋補償費及裝修費;7、安置費和搬遷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shù),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shù)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shù)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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