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踐中,有些拆遷方片面追求拆遷進度,以斷水、斷電等方式逼迫拆遷,給拆遷戶的生活帶來巨大困擾。遇到這種情況,一定要明確,遭遇上述逼遷
《行政強制法》有條文明確規(guī)定,對居民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等方式逼迫搬遷,造成損失,要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三款也進一步明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脅或者違反規(guī)定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遷。禁止建設單位參與搬遷活動。
由此可見,在行政強制過程中,禁止中斷供水、供熱、供氣、供電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義務。
近幾年,因修建公路,區(qū)政府將馬先生的房屋納入拆遷范圍并進行了評估,但評估的補償金額僅有100多萬。馬先生認為補償金額太少,所以未簽補償協(xié)議。隨后,鎮(zhèn)政府采取了斷水斷電的措施,逼迫搬遷。
圣運律師接受委托后,第一時間向當?shù)厥小⒖h、鎮(zhèn)三級政府發(fā)送律師溝通調解建議函,啟動信息公開程序。信息公開的材料顯示,整個征收項目是沒有征收決定、征收補償方案。
委托后第二天,鎮(zhèn)政府以未辦理變更手續(xù)為由私下與辦公樓原權利人某公司簽訂了補償協(xié)議,隨后便對辦公樓實施強拆。
面對違法強拆,律師早有準備,提前指導馬先生做好證據(jù)收集工作,分別向法院提起了確認斷電違法之訴、斷水違法之訴及確認強拆違法之訴,還向鎮(zhèn)政府上級申請查處其強拆馬先生辦公樓的違法行為。
由于向法院提供的證據(jù)充分,足以證明政府斷水、斷電及強拆的行為違法。因此鎮(zhèn)政府受到了很大壓力。在開庭前,政府工作人員聯(lián)系律師及馬先生,表達了私下和解的請求。但由于雙方就賠償金額仍有分歧,談判未能達成一致。
其后,鎮(zhèn)政府積極尋找談判機會,多次聯(lián)系馬先生溝通,后在審判法官的調解下,雙方達成一致,鎮(zhèn)政府支付補償款兩百五十余萬,并由法院出具調解建議書。馬先生順利拿到補償款。
單純圍繞“斷水斷電”違法行為本身進行訴訟是不夠的,比如前述案件,被征收人還要做到通過縱觀全局情況進行行動,通過對涉案征收項目的全面審查來發(fā)動復議、訴訟、查處程序,促使征收方放棄逼簽的做法,搭建平等協(xié)商溝通的平臺。事實上,“斷水斷電”行為的出現(xiàn)可能意味著項目進入了關鍵階段,把握機會盡早簽約是雙方都在追求的目標。借助機會扭轉局面,將不利境地轉換成有利籌碼,非常關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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