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安置補償糾紛的管轄2025,征地拆遷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應由征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法律依據:《中華人民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管轄法院的確定一般應由征地拆遷房屋所在地法院管轄,也可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或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三條 下列案件,由本條規(guī)定的人民法院專屬管轄:(一)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二)因港口作業(yè)中發(fā)生糾紛提起的訴訟,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三)因繼承遺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繼承人死亡時住所地或者主要遺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三十四條 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系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但不得違反本法對級別管轄和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一、農村土地征地拆遷補償爭議管轄法院
應是土地所在地的人民發(fā)端管轄,這樣滿足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原則?!睹袷略V訟法》中第34條關于不動產的規(guī)定也作出了相同的規(guī)定。由此可否定被告所在的人民法院管轄權的猜想。
從法律層面上講
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拆遷許可案件、拆遷裁決案件以及與拆遷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案件;對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對立項、規(guī)劃等拆遷許可前置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提起的訴訟。
首先,從我國法律設立地域管轄的目的來看:
不動產專屬管轄制度設立的目的:
1、為了方便訴訟;
2、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避免案件數量懸殊。
不涉及不動產物權:
1、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無需從方便訴訟的角度出發(f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
2、一旦我們不加區(qū)分的將所有征地拆遷案件都認定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而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有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初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也對不動產屬地管轄的情形做出了區(qū)分。
民事訴訟法制度上關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
《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未明確就何為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作出界定。但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突破了由不動產引起的所有案件均適用屬地管轄的原則。而且,在域外司法實踐中,不動產屬地管轄一般明確限定為不動產物權案件,法國、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都有類似規(guī)定。
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二、征地拆遷補償標準
1、各項征地補償費用的具體標準、金額由市、縣政府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規(guī)定。
2、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確定(有關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的補償標準):按當地統(tǒng)計部門審定的最基層單位統(tǒng)計年報和經物價部門認可的單價為準。
3、按規(guī)定支付的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可增加安置補助費。原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30倍的土地管理規(guī)定,已經在2013年3月26日《土地管理法》中刪除。
政府征收農民土地,應有合法項目,按照法定程序,給予被征收人合理補償,先補償,再征收,任何違反以上基本原則的征收行為都屬于違法征收。被征收人可以拒絕簽訂征地補償安置協議,以申請信息公開,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等方式爭取自己的合法權利。
法律分析:征地拆遷糾紛的管轄法院需要結合訴訟性質、案件被告和案件原因具體確定。征地拆遷是一種過程性的國家行為,涉及多個環(huán)節(jié),糾紛多樣復雜。就地域管轄而言,涉及房地產的,適用專屬管轄原則,由房地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不涉及房地產的,由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復議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就等級管轄而言,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一審行政案件。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第十四條 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行政案件。
第十八條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復議的案件,也可以由復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經最高人民法院批準,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審判工作的實際情況,確定若干人民法院跨行政區(qū)域管轄行政案件。
第二十條 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一、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1、拆遷糾紛屬于什么案件,需要根據實際情況進行確定。具體如下:(1)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糾紛是民事案件;(2)只有拆遷單位與被拆遷人沒有達成拆遷協議,沒有簽訂拆遷安置補償合同的,拆遷行政部門作出拆遷決定,被拆遷人對拆遷決定不服,向法院起訴的,才是行政案件。2、法律依據:《拆遷裝修賠償》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按本章規(guī)定對被拆遷人進行拆遷補償。拆遷補償可以采用貨幣補償方式,也可以采用房屋補償方式。二、房屋拆遷合同糾紛案件怎么舉證1、證明當事人訴訟主體資格的證據(1)當事人為自然人的,應提交身份證明資料,如身份證或戶口本;(2)當事人為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應提交主體登記資料,如工商營業(yè)執(zhí)照副本、工商注冊登記資料或社團法人登記證等;(3)法人或其它經濟組織的名稱在訟爭法律事實發(fā)生后有變更的,應提交變更登記資料。2、證明房屋拆過法律關系成立的證據。被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權證;(2)證明被拆除房屋的結構、房屋的性質、房屋的建筑面積等證據;(3)當被拆房屋所有權證上記載的所有人和主張權利的被拆遷人不同時,還須提交證明被拆遷人對于被拆除房屋享有接受賠償安置權利的證據;拆遷人應提交的證據有:(1)拆除房屋許可證;(2)房屋拆遷公告;(3)原地新建建筑物的《建設工程規(guī)劃許可證》及工程竣工驗收證明;(4)房屋被拆除前的面積查丈報告;(5)房屋拆遷賠償協議;(6)向被拆遷人支付現金賠償金、過渡期安置補助費、房屋搬遷費、電話遷移費等費用的憑證;(7)提供過渡期臨時用房給被拆遷人的證據;(8)用以安置被拆遷人的房屋平面圖、建筑面積竣工查丈報告等。3、當事人在訴訟請求中有具體請求金額的,應提交詳細的計算清單。
法律分析:不一定屬于專屬管轄,具體看訴訟請求。根據我國法律的規(guī)定,對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屬于專屬管轄。但對拆遷過程中對有關行政主體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有關法律的規(guī)定確定管轄。因此,拆遷補償糾紛不一定全是專屬管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條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
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費。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數,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數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單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個需要安置的農業(yè)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參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guī)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規(guī)定。
征收城市郊區(qū)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guī)定繳納新菜地開發(fā)建設基金。
依照本條第二款的規(guī)定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農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經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可以增加安置補助費。但是,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國務院根據社會、經濟發(fā)展水平,在特殊情況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
征地拆遷案件管轄法院是哪個?
(一)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
從法律層面上講,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包括拆遷許可案件、拆遷裁決案件以及與拆遷有關的行政強制、行政處罰案件;對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七條之規(guī)定確定管轄法院,如對立項、規(guī)劃等拆遷許可前置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所提起的訴訟。
首先,從我國法律設立地域管轄的目的來看。不動產專屬管轄制度設立的目的,一是為了方便訴訟,二是為了合理分配司法資源,避免案件數量懸殊。對不涉及不動產物權,僅針對征地拆遷過程中相關行政主體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的訴訟,無需從方便訴訟的角度出發(fā)由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且一旦我們不加區(qū)分的將所有征地拆遷案件都認定為因不動產提起的行政訴訟,而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管轄,也有違合理分配司法資源的初衷。
參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國有資產產權管理行政案件管轄問題的解釋》之規(guī)定,產權界定行為直接針對不動產作出的,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產權界定行為針對包含不動產在內的整體產權作出的,由最初作出產權界定的行政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這里也對不動產屬地管轄的情形做出了區(qū)分。
此外,參考民事訴訟法制度上關于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規(guī)定,也可以得出這樣一個結論?!睹袷略V訟法》第三十四條第一款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但是也未明確就何為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作出界定。但2005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四條之規(guī)定,實質上認可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并不屬于《民事訴訟法》規(guī)定的不動產專屬管轄的范圍,突破了由不動產引起的所有案件均適用屬地管轄的原則。而且,在域外司法實踐中,不動產屬地管轄一般明確限定為不動產物權案件,法國、德國以及我國臺灣地區(qū)都有類似規(guī)定。
(二)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依照2008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除以縣級人民政府名義辦理不動產物權登記的案件外,應當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而中級人民法院將本案移交下級人民法院審判的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行政案件管轄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的理解與適用》一文中,對理解適用《規(guī)定》第一條第(一)項的解讀,認為對于有些以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為被告的案件,如果中級人民法院認為指定到本轄區(qū)其他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也能夠保證公正審判,也不必一律自己審理。
因此,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在實踐中遇到此類情況,往往存在兩地法院相互推諉受理的情形,對于我們原告來講,可同時向兩地法院提交起訴資料,以先受理者為準,因屬于同級管轄,只要是案件得以受理,對于原告權益通常影響不大?,F實中,合法的級別管轄是對訴訟當事人合法權利的一種法律保障,審級越高的法院對于基層政府行政干預的抵制力越強。辦理行政類案件,最難之處在于排除行政權力干預,而基層法院對行政權力干預的抵抗力往往最差,即使是中級人民法院指定轄區(qū)內其他人民法院審理,也較難秉持公正立場。律師爭取到案件由中級人民法院進行審理,對當事人的整個維權進程較為有利。
綜上所述,涉及不動產物權的訴訟應當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為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第一審行政案件在滿足一定條件的前提下,也可以適用《行政訴訟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由中級人民法院移送下級人民法院管轄。
一、排除妨害糾紛案由如何分析?
排除妨害糾紛應當區(qū)分不動產和動產確定管轄。根據《民事訴訟法》第33條的規(guī)定,因不動產糾紛提起的訴訟,由不動產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軍事法院管轄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民事訴訟法》第33條規(guī)定的不動產所在地在營區(qū)內,且當事人一方為軍人或者軍隊單位的案件,地方當事人向軍事法院提起訴訟或者提出申請的,軍事法院應當受理。動產的排除妨害糾紛,應以妨害行為實施地或者妨害行為實施人所在地或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在適用本案由時,要注意區(qū)分其與返還原物糾紛的關系,在排除妨害糾紛中所有權或他物權人并未喪失對其物的占有;而在返還原物糾紛中,物已為他人無權占有或被他人侵奪占有。
●房屋拆遷時的補償安置補助是如何確定的
●房屋拆遷安置歸哪個單位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款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解釋
●房屋拆遷安置問題
●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范本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房屋安置方式
●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管轄
●房屋拆遷補償與安置
●征地拆遷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征地拆遷糾紛的管轄法院如何確定
●征地拆遷屬于什么案件
●征地拆遷法院依據什么調解
●征地拆遷補償糾紛
●征地拆遷范圍認定
●征地拆遷歸哪個部門管
●征地拆遷涉及法律
●征地拆遷涉及法律
●征地拆遷由哪個部門負責
文章來源參考:【頭條】2025房屋拆遷安置歸哪個單位,房屋拆遷安置補償協議范本本文到此結束,希望對您有所幫助,歡迎我們的本網站以便快速找到!
投稿:潘月
內容審核:劉超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