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終止征收國有土地2025,土地使用稅怎么終結征收,土地使用稅的終結征收主要涉及納稅義務的終止。納稅義務終止通常意味著不再需要繳納該稅種。關于土地使用稅如何終結征收,以下是從專業(yè)法律角度的解答:一、納稅義務終止的條件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終
土地使用稅的終結征收主要涉及納稅義務的終止。納稅義務終止通常意味著不再需要繳納該稅種。關于土地使用稅如何終結征收,以下是從專業(yè)法律角度的解答:
一、納稅義務終止的條件
土地使用稅的納稅義務終止,一般基于以下幾個條件:
土地使用權滅失:當納稅人不再擁有土地使用權時,其納稅義務自然終止。例如,土地被政府收回、轉讓給他人等。
土地用途改變:如果土地用途發(fā)生變化,不再屬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征稅范圍,納稅義務也會終止。如,土地從城鎮(zhèn)范圍變更為農村范圍。
稅收法規(guī)變更:當相關的稅收法規(guī)發(fā)生變更,導致某些土地不再需要繳納土地使用稅時,納稅義務同樣會終止。
二、納稅義務終止的程序
申報與審核:納稅人在發(fā)生上述納稅義務終止情形時,應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稅務機關將對申報資料進行審核,確認納稅義務是否確實終止。
結清稅款:在納稅義務終止前,納稅人應確保已結清所有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款。如存在欠稅情況,需按照稅務機關的規(guī)定進行補繳。
辦理相關手續(xù):經稅務機關審核確認后,納稅人需辦理相關的稅務注銷或變更手續(xù),以完成土地使用稅的終結征收。
請注意,雖然納稅義務可能終止,但過去未依法申報或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仍需補繳,并可能產生滯納金。因此,納稅人在終止納稅義務前,應確保自身的稅務合規(guī)。
三、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及相關稅收征收管理法規(guī)為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與終結提供了法律依據。納稅人在處理相關事務時,應嚴格遵循這些法規(guī)的規(guī)定。
綜上所述,土地使用稅的終結征收主要基于土地使用權滅失、土地用途改變或稅收法規(guī)變更等條件。納稅人在終止納稅義務時,需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向稅務機關申報、結清稅款并辦理相關手續(xù),以確保稅務合規(guī)。
法律主觀:城鎮(zhèn) 土地使用稅 按年計算,分期繳納。具體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繳納期限由各省、 自治區(qū)和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確定。目前各地一般規(guī)定為每個季度繳納一次或者半年繳納一次,每次征期15天或者1 個月。例如, 北京 市規(guī)定:納稅人全年應當繳納的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 分為兩次繳納,納稅期限分別為4月1日至4月15日和10月1日至10月15日。 新征收的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之日起期滿1年的時候開始繳 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新征收的非耕地,應當自批準征收的次月起納稅。 購置新建 商品房 ,應當自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 使用稅;購置存量房,應當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xù),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fā)房屋權屬證書的次月起納稅;出租、出借 房產,應當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的次月起納稅。 以出讓、轉讓方式有償取得 土地使用權 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 同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次月起繳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合同沒有約定交付土地時間的,應當由受讓方自合同簽訂的次月起納稅。 納稅人由于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tài)變化而依法終止城鎮(zhèn)土地 使用稅納稅義務的,其應納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計算應當截止到土地的實物或者權利狀態(tài)變化的當月月末。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一般應當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繳納。納稅人使用的土地屬于不同省(自治區(qū)、直轄市) 管轄 范圍的,應當分 別向土地所在地的稅務機關納稅。在同一?。ㄗ灾螀^(qū)、直轄市)管 轄范圍以內,納稅人跨地區(qū)使用的土地,由當地省級地方稅務局確定納稅地點。
法律客觀:《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 土地使用稅按年計算、分期繳納。繳納期限由省、自治區(qū)、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 新征用的土地,依照下列規(guī)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一)征用的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征用的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繳納土地使用稅。
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是一種土地使用稅費,用于籌集地方財政。終止土地使用稅在具體操作和程序中可能因地方和政策的不同而有所差異,因此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律程序和條件。
要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你需要遵循以下步驟:
1. 咨詢當地政府部門:首先,你應該咨詢當地的政府部門,了解有關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具體規(guī)定和要求。他們將根據國家法律和地方政策為你提供詳細的解答。
2. 提交終止申請:在了解了相關政策和程序后,你需要向地方政府提交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的申請。申請材料可能包括營業(yè)執(zhí)照、土地使用證、稅務登記證等相關證明文件。
3. 審查和批準:地方政府在收到你的終止申請后,將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如果審查通過,政府部門將批準你的終止申請。如果審查未通過,你可能需要提交補充材料或者按照相關規(guī)定進行整改。
4. 繳納欠稅和罰款:在終止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之前,你需要按照規(guī)定支付所欠的稅款和罰款。如果你未能按時支付,可能會面臨法律責任和處罰。
5. 執(zhí)行和終止:在繳納欠稅和罰款后,你需要按照政府部門的要求執(zhí)行終止程序。執(zhí)行完畢后,城鎮(zhèn)土地使用稅將正式終止。
征地剩余的土地歸原土地使用權人使用。
對土地進行征收之前,征收方要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請,并且制訂征收方案確定征收范圍,征收的土地超出范圍的,對多占的土地要退回,恢復原狀。
征地維權的方式有以下幾種:
1、可以到當地的土地管理部門舉報。
2、網絡舉報:國土資源部舉報信箱
3、尋求媒體幫助。
4、向征地部門所在地政府或上一級政府投訴。
5、向法院提起訴訟。
土地征用一般需要經過以下流程:
1、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由擬征用土地所在地縣、市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擬定。其中征用城鎮(zhèn)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確定的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內統(tǒng)一規(guī)劃、統(tǒng)一開發(fā)的土地,由縣、市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計劃和對建設用地的需求情況擬定,城市建設用地區(qū)外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按建設項目實施征地的,由縣、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建設單位或建設主管部門的建設用地申請擬定。征用土地方案,包括征用土地的目的及用途,征用土地的范圍、地類、面積、地上附著物的種類及數量,征用土地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的補償,勞動力安置途徑,原土地的所有權人及使用權人情況等。
2、審查報批。征用土地方案擬定后,由縣、市人民政府按照《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的批準權限,經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后,報人民政府批準。其中征用農用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國務院的,國務院批準農用地轉用時批準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和征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的,省級人民政府同時批準農用地轉用和征用土地;農用地轉用批準權屬于省級人民政府,而征用土地審批權屬于國務院的,先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后報國務院批準征用土地。
3、征用土地方案公告。征用土地依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在當地予以公告。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和使用權人應當在公告規(guī)定期限內,持土地權屬證書到當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辦理征地補償登記。
綜上所述:土地被征收時,對于被征收方會作出相應的補償,但征收后如果土地有剩余,這種情況下還是可以交給土地原使用權人繼續(xù)使用,但如果再次繼續(xù)征收時,則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七十六條
未經批準或者采取欺騙手段騙取批準,非法占用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退還非法占用的土地,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的,沒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可以并處罰款;對非法占用土地單位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超過批準的數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論處。
法律主觀:土地使用稅 交納時間的規(guī)定是: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以 土地使用證 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自 取得土地使用權 開始分期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法律主觀:土地使用稅交納時間規(guī)定耕地自批準征用之日起滿1年時開始繳納,非耕地自批準征用次月起開始繳納。土地使用稅以土地使用證確認的面積為計稅依據,自取得土地使用權開始分期繳納,每年繳納一次。
法律客觀:《土地增值稅清算管理規(guī)程》第十條對符合以下條件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要求納稅人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一)已竣工驗收的房地產開發(fā)項目,已轉讓的房地產建筑面積占整個項目可售建筑面積的比例在85%以上,或該比例雖未超過85%,但剩余的可售建筑面積已經出租或自用的;(二)取得銷售(預售)許可證滿三年仍未銷售完畢的;(三)納稅人申請注銷稅務登記但未辦理土地增值稅清算手續(xù)的;(四)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其他情況。對前款所列第(三)項情形,應在辦理注銷登記前進行土地增值稅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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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稿:華凝黛
內容審核:趙雪玲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