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南寧市消防條例最新, 2025年南寧市消防條例最新 (2014年7月23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2014年7月23日南寧市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 2015年3月26日廣西壯族自治區(qū)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批準)
目 錄
第一章 總則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滅火救援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預防火災和減少火災危害,保障人身、財產(chǎn)安全,維護公共安全,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消防法》等法律、法規(guī)的規(guī)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 市、縣(區(qū))、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qū)域內的消防工作。
市、縣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履行消防監(jiān)督管理職責。公安派出所依法履行相關消防職責。
發(fā)展改革、規(guī)劃、建設、住房、城市管理、教育、文化、衛(wèi)生等行政主管部門,街道辦事處以及村(居)民委員會應當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做好消防相關工作。
第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設立消防公益專項資金,用于救助、撫恤因消防和應急救援工作傷亡的人員及其家屬。
鼓勵支持社會力量開展消防公益活動、捐助消防公益事業(yè)。
第五條 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消防應急聯(lián)動機制和消防信息共享機制。國土、規(guī)劃、建設、住房、氣象、供水、供電、燃氣、通信等部門和單位,應當及時無償提供涉及消防安全和滅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資料。
第六條 報刊、廣播、電視、網(wǎng)絡等媒體應當安排專門時段、版塊無償刊播消防公益廣告,開展消防安全宣傳。
公共交通運營單位應當通過廣播、視頻、宣傳手冊等形式,向乘客宣傳消防設施、器材的使用方法和逃生自救等消防安全知識。
第七條 每年11月為本市消防安全宣傳月。
第二章 火災預防
第八條 市政消火栓等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部門負責管理維護;鄉(xiāng)鎮(zhèn)公共消防供水設施由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負責管理維護;自建供水設施的單位負責供水區(qū)域內消防供水設施的管理維護。
第九條 對建筑物密集、耐火等級低且公共消防設施不符合防火和滅火要求的城鄉(xiāng)結合部、“城中村”、棚戶區(qū)、商品集散地以及生產(chǎn)儲存居住一體化的區(qū)域和場所,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優(yōu)先安排改造;在未改造前應當制定相應的消防防范措施。
第十條 人員密集場所、高層建筑和地下公共建筑應當根據(jù)消防安全需要,按照規(guī)定在醒目位置配置逃生避難器材,并通過標識牌、圖片或者視頻等方式,提示安全出口和疏散路線。
公眾聚集場所、市級以上文物保護單位及歷史建筑,應當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tǒng)。
老年公寓、福利院、養(yǎng)老院、幼兒園和寄宿制學校等場所,應當按照消防技術標準的要求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消防技術標準沒有要求的,應當安裝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
校外學生托管場所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
民用建筑安裝防盜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留有安全逃生出口。
第十一條 營業(yè)面積大于五百平方米的餐飲服務場所,其烹飪操作間的排油煙罩及使用明火的部位應當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其燃氣或者燃油管道上應當設置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
第十二條 室內娛樂場所應當設置在建筑物地上一至三層。需要設置在四至六層的,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和防火規(guī)范的特殊要求。
禁止在高層建筑周邊和撲救場地上空設置妨礙消防車作業(yè)的障礙物。
禁止在地下建筑和已經(jīng)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十三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應當接入城市應急聯(lián)動火災自動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且不得擅自關閉、拆除。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實行二十四小時值班制。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自動消防設施不能正常使用的,應當采取相應的消防安全措施,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書面報告。
第十四條 依法通過消防安全檢查的公眾聚集場所改(擴)建、變更場地和用途以及進行室內裝修的,應當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重新申請消防安全檢查。
第十五條 在建筑物外立面設置廣告設施應當符合消防安全要求,不得妨礙防火、逃生和滅火救援。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對可能影響消防安全的戶外廣告作出設置許可前,應當書面征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意見,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在三個工作日內作出答復。
第十六條 物業(yè)服務企業(yè)、小區(qū)管理單位應當與業(yè)主書面約定雙方的消防安全責任,并對占用、堵塞或者封閉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以及消防車通道等行為予以勸阻、要求改正,對不聽勸阻、不予改正的,應當及時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或者公安派出所報告。
無相關單位進行物業(yè)管理的居民住宅區(qū),由所在地鄉(xiāng)鎮(zhèn)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社區(qū)居民委員會組織產(chǎn)權人、使用人成立相應的管理組織,履行前款規(guī)定的消防安全職責。
第十七條 軌道交通地下區(qū)域應當根據(jù)需要配備通風、排煙、應急通信和應急照明等滅火救援裝備。
軌道交通地下區(qū)域的廣告等附屬設施應當采用不燃材料。
第十八條 禁止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生產(chǎn)、儲存場所的防火間距內建設建(構)筑物。
禁止銷售、燃放孔明燈等產(chǎn)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漂移物。
第十九條 道路維修以及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等可能影響滅火救援的,有關單位應當提前二十四小時通知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因緊急情況停電、停水、截斷通信線路的,應當立即通知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第二十條 按照有關規(guī)定需要進行施工圖審查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在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核前,應當先經(jīng)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建設單位在申報審核時,應當提交施工圖審查機構出具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合格書和審查報告。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建設單位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形式審查,對經(jīng)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進行抽查,并作出審核決定。
其他不在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業(yè)務范圍的建設工程,其消防設計文件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負責審查。
第二十一條 依法需要消防驗收的建設工程竣工后,由建設單位組織設計、施工、監(jiān)理等單位進行自查驗收,其消防設施應當委托有相應資質的檢測機構現(xiàn)場檢查測試,向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建設工程消防驗收。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收到建設單位提交的建設工程消防驗收申請材料、消防自驗收報告和消防設施檢測報告后,應當進行形式審查,現(xiàn)場抽查建設工程是否符合消防技術標準和經(jīng)審核合格的施工圖消防設計文件。
形式審查、現(xiàn)場抽查合格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出具消防驗收合格意見。
第三章 消防組織與滅火救援
第二十二條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建立專職消防隊或者志愿消防隊。
專職消防隊的消防車(艇)應當設置專用標志、安裝警報器和警示燈,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等任務時,參照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專用車(艇)管理。
專職消防隊不得擅自撤銷,因單位被撤銷以及其他法定情形確需撤銷的,應當報告當?shù)毓矙C關消防機構。
軌道交通運營單位應當建立專職消防隊,承擔軌道交通運營場所的防火和火災撲救工作。
第二十三條 專職消防隊的組建單位應當與專職消防隊員簽訂勞動合同,保障其依法享受特殊工種的工資、福利待遇。
志愿消防隊隊員在工作時間參與消防訓練、救援的,其所在單位應當提供便利,不得克扣工資、福利。
第二十四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每年組織公安消防隊、專職消防隊與交通、衛(wèi)生、環(huán)保、氣象、地震、測繪、供水、供電、供氣、通信等有關單位和其他應急救援隊伍開展消防演練。
消防安全重點單位應當每半年組織一次消防演練。
第二十五條 市、縣(區(qū))人民政府應當建立滅火救援裝備和物資儲備制度,根據(jù)國家標準以及滅火救援工作的需要,儲備相關裝備、物資。
第二十六條 因滅火救援需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可以征用單位、個人的車輛、器材和其他物資,任何單位、個人不得拒絕、推諉、拖延。滅火救援結束后,應當立即返還,造成損失的依法予以補償。
在執(zhí)行火災撲救任務時,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對妨礙滅火救援的障礙物,可以依法實施清除或者拆除。
第二十七條 禁止組織未成年人參加火災撲救。
第四章 監(jiān)督檢查
第二十八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在消防監(jiān)督檢查中發(fā)現(xiàn)火災隱患的,應當通知有關單位或者個人立即采取措施消除隱患。
相關部位或者場所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及時消除隱患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應當采取臨時查封措施:
(一)人員密集場所違反消防安全規(guī)定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設施的;
(二)可燃物資倉庫和生產(chǎn)、儲存、裝卸、經(jīng)營、使用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
(三)生產(chǎn)、儲存、裝卸、經(jīng)營易燃易爆危險品的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或者安全距離內的;
(四)其他可能嚴重威脅公共安全的火災隱患。
臨時查封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
第二十九條 實施臨時查封后,當事人請求進入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場所整改火災隱患的,應當允許,但不得在被查封的部位和場所進行生產(chǎn)經(jīng)營。
當事人對火災隱患進行整改后,可以向作出臨時查封決定的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申請解除臨時查封。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進行檢查,自檢查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解除臨時查封的決定,并送達當事人。
第三十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根據(jù)公共消防安全需要,可以公布火災隱患、不合格消防產(chǎn)品以及防火性能不符合消防標準的建筑材料等信息。對存在重大火災隱患的,應當在當?shù)刂饕襟w上公布。
第三十一條 公安派出所接受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業(yè)務指導,協(xié)助公安機關消防機構開展滅火救援,維護火災現(xiàn)場秩序,并根據(jù)公安機關消防機構的委托,查處適用簡易程序的消防案件。
第三十二條 公安機關消防機構應當將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消防法律、法規(guī)的情況按照規(guī)定向社會公開,并通報信用信息征集服務機構納入信用檔案。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條例規(guī)定的行為,法律、法規(guī)有處理規(guī)定的,從其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一款規(guī)定,未配置逃生避難器材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二款規(guī)定,未設置漏電火災報警系統(tǒng)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三款規(guī)定,未安裝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或者獨立式火災探測報警器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條第四款規(guī)定,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止使用,并處三千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規(guī)定,未設置自動滅火裝置和緊急事故自動切斷裝置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款規(guī)定,在地下建筑和已經(jīng)開通管道燃氣的高層建筑內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個人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一款規(guī)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火災自動報警系統(tǒng)未接入城市應急聯(lián)動火災自動報警監(jiān)控系統(tǒng),或者接入后又擅自關閉、拆除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條例第十三條第二款規(guī)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控制室未落實二十四小時值班制度的,由公安消防機構責令改正,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一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第十八條第二款規(guī)定,銷售產(chǎn)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在固定場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在非固定場所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予以沒收,并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燃放產(chǎn)生或者使用明火且不可控制的空中飄移物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處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 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規(guī)定,臨時查封期限屆滿仍未消除火災隱患的,由公安機關消防機構依法責令停產(chǎn)停業(yè),并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條 本條例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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