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家庭土地分配方式研究,《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農村分家時土地按人口分配的原則,并明確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解決方式。當事人應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間或個人與單位間的爭議由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規(guī)定了農村分家時土地按人口分配的原則,并明確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的解決方式。當事人應協(xié)商解決,如協(xié)商不成,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個人間或個人與單位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或縣級以上政府處理。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法律分析
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拓展延伸
農村家庭土地資源利用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研究
《農村家庭土地資源利用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研究》旨在探討農村家庭在土地利用方面的實踐和挑戰(zhàn),以及如何實現(xiàn)可持續(xù)發(fā)展。該研究將通過調查和分析農村家庭的土地利用方式,探討其對環(huán)境、經濟和社會的影響。研究將關注農村家庭在農業(yè)生產、農村工業(yè)、生態(tài)旅游等方面的土地利用模式,并評估其可持續(xù)性。通過深入研究,我們將提出改善土地利用的策略和建議,促進農村家庭的可持續(xù)發(fā)展。此研究有望為政策制定者、決策者和農村社區(qū)提供有益的指導,促進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實現(xiàn)農村地區(q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
結語
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條規(guī)定,農村分家時土地應按人口分配,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或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或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政府處理決定不服可向人民法院起訴。在土地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xiàn)狀。《農村家庭土地資源利用與可持續(xù)發(fā)展研究》旨在探討農村家庭的土地利用實踐和挑戰(zhàn),提出改善土地利用的策略和建議,促進可持續(xù)發(fā)展。這項研究將為決策者和農村社區(qū)提供指導,實現(xiàn)土地資源的合理利用和農村地區(qū)的可持續(xù)發(fā)展目標。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七十條 本法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章 國家所有權和集體所有權、私人所有權 第二百六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下列事項應當依照法定程序經本集體成員決定:
(一)土地承包方案以及將土地發(fā)包給本集體以外的組織或者個人承包;
(二)個別土地承包經營權人之間承包地的調整;
(三)土地補償費等費用的使用、分配辦法;
(四)集體出資的企業(yè)的所有權變動等事項;
(五)法律規(guī)定的其他事項。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二章 家庭承包 第五節(jié) 土地經營權 第三十九條 土地經營權流轉的價款,應當由當事人雙方協(xié)商確定。流轉的收益歸承包方所有,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擅自截留、扣繳。
農村家庭土地分割可由家庭成員協(xié)商或向政府提出請求,決定不服可向法院起訴。分家時按人口分配土地。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暫無具體規(guī)定,使用年限永久。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農民集體土地屬于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分戶需符合規(guī)劃和計劃,無協(xié)商方案可由政府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家庭土地怎么分的?
1、農村家庭土地可以由家庭成員協(xié)商后分割,對于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分割請求。
根據(jù)《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2、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
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shù)分的。分家時可以先量一下或者算一下家庭總的田地多少,然后按人口算分家后每戶田地多少,好與壞的田地進行搭配,然后分析配土地。如果有自留地也是這樣分。
二、農村集體土地有使用年限嗎?
1、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2)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tǒng)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地分戶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shù)分的,故此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如果無法協(xié)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分割方案,那么土地糾紛由政府解決。
結語
合理分割農村家庭土地是保障農民權益的重要舉措。根據(jù)《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可通過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可向政府申請分割。分家時應按人口數(shù)分配土地,并搭配好壞田地進行合理分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目前無具體規(guī)定,即使用年限可視為永久。農民集體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管理。分割土地應符合規(guī)劃和建設規(guī)劃,并可由政府解決糾紛。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農村家庭土地分割可由家庭成員協(xié)商或向政府提出請求,糾紛可由政府或法院處理。農村分家時土地按人口分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年限目前無具體規(guī)定,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土地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由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土地糾紛需符合規(guī)劃和計劃,無法協(xié)商則由政府解決。
法律分析
一、農村家庭土地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可以由家庭成員協(xié)商后分割,對于協(xié)商不能達成一致的,可以向政府提出分割請求。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xié)商解決,協(xié)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xiāng)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二、農村集體土地有使用年限嗎?
1、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目前我國并沒有具體明確的規(guī)定,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
(1)耕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限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為三十年至七十年。
耕地承包期限屆滿后再延長三十年,草地、林地承包期限屆滿后依照前款規(guī)定相應延長。
(2)國家對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實行統(tǒng)一登記,登記機構應當向承包方頒發(fā)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者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2、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
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xiāng)(鎮(zhèn))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xiāng)(鎮(zhèn))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農村地分戶是需要滿足一定的條件的,分戶必須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guī)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及村鎮(zhèn)建設規(guī)劃。農村分責任地,是按家庭人口數(shù)分的,故此農村分家時土地要按人口分。如果無法協(xié)商確定土地使用權的分割方案,那么土地糾紛由政府解決。
結語
農村土地分割問題,家庭成員可協(xié)商后分割,無法達成一致可向政府提出請求。集體土地使用年限暫無具體規(guī)定,目前使用年限是永久的。耕地承包期限為30年,可延長30年;草地和林地承包期限為30年至70年,可相應延長。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滿足規(guī)劃要求可進行分戶。如無法協(xié)商確定土地使用權分割方案,可由政府解決土地糾紛。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一章 總 則 第二條 本法所稱農村土地,是指農民集體所有和國家所有依法由農民集體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農業(yè)的土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2018修正):第五章 附 則 第六十七條 本法實施前已經預留機動地的,機動地面積不得超過本集體經濟組織耕地總面積的百分之五。不足百分之五的,不得再增加機動地。
本法實施前未留機動地的,本法實施后不得再留機動地。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經營權 第三百三十三條 土地承包經營權自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生效時設立。
登記機構應當向土地承包經營權人發(fā)放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林權證等證書,并登記造冊,確認土地承包經營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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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審核:劉鵬飛律師
來源:中國法院網-農村家庭土地分配方式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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